韦一贵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韦一贵;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 
【当事人】韦一贵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 
【当事人-个人】韦一贵 
【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 
【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吴惠芬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吴惠芬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勇吴惠芬 
【代理律所】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韦一贵;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20: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7年3月1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斗府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内河冲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围内河冲指斗门区境内所有与外江水闸直接连通的河冲和河面宽5米以上的排灌河。河冲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的淹没范围确定。河冲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建筑物和进行影响河冲堤防安全的行为。凡在河冲管理范围围垦、种植、养殖的项目必须经当地镇水利管理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征求当地镇政府的意见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批同意的,均为非法占用行为。    2018年10月16日在珠海市斗门区五福村民委员会见证下,井岸镇政府与新围农场签订珠斗(黑臭河涌)井镇府字[2018]第XXX号《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井岸镇政府对新围农场位于井岸镇五福涌新围农场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依法实施补偿,补偿项目明细表为附件《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井岸镇政府应向新围农场支付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5546.40元。新围农场同意在收到井岸镇政府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将补偿范围内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理完毕,将土地交给井岸镇政府使用。    2018年12月17日,井岸镇政府发出《用地公告》,根据珠海市斗门区黑臭河涌生态修复PPP项目用地需要,发布用地公告,要求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配合井岸镇政府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及丈量登记工作。逾期不登记的,补偿内容以井岸镇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2019年2月14日,新围农场与斗门区井岸镇河长制工作服务中心联合发出《清场通知书》,告知各场民,为配合做好五福涌生态修复工程项
目的施工建设,2018年1月24日,斗门镇征地办、河长办等相关部门已对五福涌新围农场段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附着物和旧村场房屋进行了清点丈量,要求各场民在2019年2月18日前对五福涌新围农场段各自已清点完毕的青苗及附着物和房屋等自行清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各场民负责。    2019年5月9日,新围农场发出《通知》,要求在井岸镇碧水岸五福冲河边公园到农场段有种植作物的居民,于2019年5月13日前收割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视为放弃其农作物处理。    韦一贵在一审《开庭笔录》中称,其在涉案土地上从事种植行为,井岸镇政府及新围农场公示时其提出过异议。井岸镇政府称要求韦一贵提供清单及种植范围,但韦一贵没有提交。    韦一贵的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井岸镇政府与新围农场签订的珠斗(黑臭河涌)井镇府字[2018]第xxx号《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无效;2.井岸镇政府赔偿韦一贵财产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土地复耕费用人民币1000元;3.由井岸镇政府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韦一贵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具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件,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井岸镇政府对涉案用地范围内侵占堤岸用地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过程中,已发出清场通知,但过程中韦一贵并未向井岸镇政府或者新围农场主张或者申报权利。现韦一贵诉请判决确认井岸镇政府与新围农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请求判令井岸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复耕费人民币1000元。然而,韦一贵提供的《清场通知书》、耕地被毁坏后的照片等一系列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亦不能证明涉案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附着物归其所有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换言之,韦一贵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补偿协议书》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韦一贵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韦一贵诉请判决确认井岸镇政府与新围农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无效,并请求判令井岸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复耕费人民币10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韦一贵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韦一贵。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韦一贵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开庭笔录》被上诉人称,新围农场是一个企业,只是受被上诉人委托代为行使部分其他社会管理职权,受被上诉人委托管理涉案河道堤岸土地。根据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区分中心《复函》,被上诉人和新围农场均没有涉案土地产权,新围农场对该地段只有来源被上诉人的行政管理权,新围农场也未举证涉案农作物由其种植。被上诉人签订用地协议,既没有依法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也没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而是与新围农场签订用地和补偿协议。因此被上诉人签订的行政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新围农场户籍农民集体和上诉人权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韦一贵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4行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一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某某。
     负责人:许振铭,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豪,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五福冲下围/div>法定代表人:林东贤,书记、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芬,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一贵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井岸镇政府)、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围农场(以下简称新围农场)行政协议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初2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7年3月1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斗府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内河冲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围内河冲指斗门区境内所有与外江水闸直接连通的河冲和河面宽5米以上的排灌河。河冲管理范围是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的淹没范围确定。河冲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建筑物和进行影响河冲堤防安全的行为。凡在河冲管理范围围垦、种植、养
殖的项目必须经当地镇水利管理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征求当地镇政府的意见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批同意的,均为非法占用行为。
     2018年10月16日,在珠海市斗门区五福村民委员会见证下,井岸镇政府与新围农场签订珠斗(黑臭河涌)井镇府字[2018]第XXX号《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井岸镇政府对新围农场位于井岸镇五福涌新围农场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依法实施补偿,补偿项目明细表为附件《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井岸镇政府应向新围农场支付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5,546.40元。新围农场同意在收到井岸镇政府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将补偿范围内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理完毕,将土地交给井岸镇政府使用。
     2018年12月17日,井岸镇政府发出《用地公告》,根据珠海市斗门区黑臭河涌生态修复PPP项目用地需要,发布用地公告,要求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用地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配合井岸镇政府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及丈量登记工作。逾期不登记的,补偿内容以井岸镇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2019年2月14日,新围农场与斗门区井岸镇河长制工作服务中心联合发出《清场通知书》
,告知各场民,为配合做好五福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2018年1月24日,斗门镇征地办、河长办等相关部门已对五福涌新围农场段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附着物和旧村场房屋进行了清点丈量,要求各场民在2019年2月18日前对五福涌新围农场段各自已清点完毕的青苗及附着物和房屋等自行清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各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