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琛琛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28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方 
【审理法官】方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琛琛;周鑫 
【当事人】戴琛琛周鑫 
【当事人-个人】戴琛琛周鑫 
【代理律师/律所】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云翔案终审开庭卫源仁黄佳翟 
【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戴琛琛 
【被告】周鑫 
【本院观点】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未超过相关司法解释的上限规定,故对上诉人认为利息过高,应予调低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上诉人到期未偿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偿还部分本金的万分之六支付逾期利息。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尚欠40万元未还,故上诉人理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上
诉人认为逾期利息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未超过相关司法解释的上限规定,故对上诉人认为利息过高,应予调低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令上诉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戴琛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7元,由上诉人戴琛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6:58:37 
【二审上诉人诉称】戴琛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1、上诉人以4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2、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2658.33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就上诉人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涉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明显过高,应予以调低。    综
上所述,戴琛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戴琛琛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128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琛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琛琛因与被上诉人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琛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被上诉人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戴琛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1、上诉人以40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2、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2,658.33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就上诉人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涉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明显过高,应予以调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鑫辩称,经多次催讨,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400,000元借款未归还,故上诉人理应还款付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周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戴琛琛返还周鑫借款本金共计400,000元;2、戴琛琛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自2019年6月7日起至戴琛琛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还款之日止(共计111天,逾期利息为13,3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判决:一、戴琛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周鑫借款本金400,000元;二、戴琛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鑫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戴琛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鑫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9月25日的逾期利息13,32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计4,048.50元,由戴琛琛负担。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戴琛琛负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上诉人到期未偿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偿还部分本金的万分之六支付逾期利息。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尚欠40万元未还,故上诉人理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上诉人认为逾期利息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未超过相关司法解释的上限规定,故对上诉人认为利息过高,应予调低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令上诉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