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众议院
原始资料: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这是法国共和政体正式确定下来的标志。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
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帅武装部队。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3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
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八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
1875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除非共和国总统提前召集,参议院和众议院在每年一月第一个星期二集会。
两院每年至少应集会五个月。两院应同时开会和闭会。
议会复会后第一个星期日,应在各教堂和各庙宇举行公开祈祷,吁请上帝保佑两院工作顺利。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总统得宣告两院延会。但延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有两次以上的延会。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得用咨文通知两院;该项咨文应由一位部长在议会讲台上宣读。
各部部长得出席两院,如经部长要求,应准他在议院发言。
第八条 共和国总统有缔结并批准条约之权。在国家的利益与安全许可时,总统即要将条约内容通知两院。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关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关于法国人在国外应享之人身权及财产权之条约,只在两院通过之后,才可作为最后确定。任何领土的割让、交换或合并,非依法律,不得进行。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第十三条 议会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不得因他在执行职务时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而被控诉或被追究。
第十四条 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在开会期间,非得其所属议院的准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被控诉或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如经所属议院的要求,在议会开会期间对两院任何一院议员的拘禁或起诉得延缓举行,直到闭会时为止。
——录自《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第87~89页。
部分的法案
1884年8月14日
这个法案对1875年宪法作了修正,进一步巩固了法国的共和政体。
第一条 1875年2月25日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第五条第二段修正如下:──“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在选举结束后10日内召集众议院。”
第二条 1875年2月25日上述法律第八条第三段补充如下:──“政府的共和形式不得成为修改提议的对象。──凡曾统治法国的家族成员不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第三条 1875年2月24日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第一至七条不再具有宪法性质。
第四条 1875年7月16日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第一条第三段应予废止。
——录自《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第89~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