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监督制度是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主要对行政部门产生制约效力,有利于规范行政机构的秩序,是保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互相平衡的宪法手段。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同时又更好的为这种特殊的政治安排服务,保证政治活动必需的环境。
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的表现形式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政府具有完全的制衡能力,这种制衡能力具体表现为:任命权、弹劾权、财政权和调查权。
·任命权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提名联邦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后才能任命,一般需要国会批准的包括内阁部长、副部长、大使、联邦法院法官等。一般的批准程序是,总统将提名送交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审查被提名者的各项资格和报告,同意后再将报告呈交国会批准。如果遭到拒绝,总统则将重新提起一名替代者。人事批准权是国会制约行政当局的重要手段,但是,就对
政府活动的监督而言,其作用是比较间接的。一般讲,参议院对内阁部长的提名大都予以批准,在美国历史上,大约有20%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被参议院拒绝。
·弹劾权
弹劾权是指国会对失职的政府官员的指控与免职处罚。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对犯有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它是美国国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弹劾权主要是针对政府官员,但是事实上也包括美国联邦法官和州级法官。弹劾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均须受到种种限制,为了避免弹劾程序被无限制地拖延,造成政府工作的搁浅,国会实际上很少使用弹劾权。
·财政权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国会拥有财政控制权,财政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国会授权行政机关活动的职权,同时行政机关要从事的各种活动必须得到国会拨付的经费的支持,否则正常的行政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美国国会对总统提出的拨款案可以任意修改,不
仅有权增加或减少政府请求的预算,而且有权取消政府请求的预算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后,国会还会通过审计总署对政府各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对其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出审查。
·调查权
美国宪法没有对调查权作以明文规定,国会的调查权是从国会立法权中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国会调查权的基本作用是:监督政府活动过程,收集立法信息,让人民了解政府运作的基本情况。国会调查的重要内容是调查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涉及官员有无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最直观的方式。国会的调查权在防止总统的权力膨胀,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原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国会监督职能的强化
国会的监督职能强化主要有两个因素:首先,国会进行改革时,造成国会权力分散化,这种分散化的权力正是推动国会加强监督的主要因素,有关小组委员会的改革,为国会进行监督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此外,国会助手队伍的迅速扩展为国会从事其监督提供了人事保障,奠定组织基础。
20世纪70年代起,国会权力开始整体上的复兴,国会不仅在参与决策上显得更加积极,其监督功能也在范围上有所扩大。20世纪参议院众议院70年代,参众两院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则,授予各常设委员会广泛的监督权。经过国会的改革国,国会的开放性也有所改善,美国国会的大部分调查和听证现在都可以自由旁听和报道,使更多的美国民众可以了解国会的议事日程和内容。
国会在改革中不断地改善其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在改革中议员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使国会的监督权力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国会的监督成为美国民主进程深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腐败的治理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功效。
美国国会监督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美国国会在政治活动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首先,国会在进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调查权被滥用的现象。最著名的例子是麦卡锡主义时期国会“非美活动委员会”的调查和听证活动,当时,不少人仅仅因为谣言、社会关系或家庭出身等就被免去职务或失去工作,大量专家受到不合理待遇,大量人更受到无端的法律指控。
其次,国会本身存在缺乏整体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还是一院内部,都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或者是机制来统一组织和领导各委员会的监督活动,因此,在进行监督活动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松散的组织也可能造成监督活动的重复性,浪费无用之功,耗费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
总的看来,虽然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是一种持久而有效的监督,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美国国会的监督职能更多地是为三权分立的政治安排提供更有益的制度保证。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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