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制度原文
2101应缴税费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二、制度解释:
应交税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为了核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该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该科目核算。
为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营改增之后的会计核算变化
营改增之后,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规定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文件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综上,如果事业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基本不用调整,而属于一般纳税人,则会计核算需要进行调整。需要按照文件规定设置明细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关于增值税的核算,22号文设置了10个二级科目,不少人反映22号文规定的二级科目不够用,少了“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请大家注意这个科目22号文并没有废除,22号文作废的两个文件分别是财会[2012]13 号和财会[2013]24 号,而国税发[1
998]044 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这个文并没有废除,因此“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二级科目依然有效。这样增值税的二级科目就有11个,这一点还请大家务必注意。
(2)新设的二级科目有:“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七个,新增的科目数量是相当多的,这也给学习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这里有个关键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较以往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后,不能直接抵扣,需要税务部门认定审核之后方可抵扣,即由“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到“进项税额)”科目。
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抵扣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根据22文后续的规定,笔者认为准予抵扣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条件是“已认证通过”,如果不满足该条件的,需要先计入“待认证进行税额”进行过渡,
[例题]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的处理。
2016年 6月10日,某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
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 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
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个月(2017年 6月)抵扣时的处理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购入物资改变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况。通常这种物资材料在分批购入,取得发票并
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购等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100%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在转变用途的当期,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从改变用途的当月算起,第13个月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进项税额”,进入当期实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如果事业单位因出售不动产,发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如果事业单位其他业务事项涉及上述纳税义务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研究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1000 000元,款已收到存人银行。增值税税率5%。假定按税额7%和3%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经营收入 1 000 000
(2)计算按规定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应纳增值税=1 000 000×6%=60 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 000×7%=4 2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60 000×3%=1 800(元)
借:经营支出 66 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60 000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 20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应缴教育费附加 1 800
(3)缴纳税金及附加费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60 000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 20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 800
贷:银行存款 66 000
【例2】 某事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供产品生产使用的材料一批,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当月未进行认定,货款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事业单位当期销售商品40000元(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当月已经认定进项税额8400元。根据以上业务,其会计分录如下:
(1)购料时:
借:存货 20 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2)销货时:
销项税额=40 000 x17%=6 800(元)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经营收入 40 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3)缴纳增值税时:
应纳增值税额=6800-8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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