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Professional documents 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成了争论的热点。很多纳税人认为不应缴纳,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因此是扣缴义务人的非经营活动。二是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税收收入的退还,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三是代扣代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按此税目征税于法无据。总而言之,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进而得出不应缴纳增值税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代扣代缴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但是这不能说明代扣代缴行为属于企业的非经营活动。扣缴义务人代扣纳税人应纳税款而从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对价,因此这一义务不是无偿履行的,扣缴义务人因为履行义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和有偿履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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