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CPA考试的非重点章,内容较繁杂,在CPA考试中的正常分值大约是5分。本章的命题重点主要是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减免税规定。从以往考试命题看,本章可以命制各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本章考试较为常见的题型。印花税可以单独命制计算问答题;车辆购置税易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混合成为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中的考点;车船税也可以与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混合出综合题。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按照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调整本章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表述。
2.新增“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3.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4.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5.新增“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6.新增“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的规定。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自用”。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2009年)
A.购买使用行为
B.进口使用行为
C.受赠使用行为
D.获奖使用行为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属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2018年)
A.应税车辆的拍卖者
B.应税车辆的承租者
C.应税车辆的出口者
D.应税车辆的受赠者
【答案】D
(二)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
【例题·多选题】下列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排气量200毫升的摩托车
B.有轨电车
C.汽车挂车
D.电动自行车
【答案】ABC
【解析】电动自行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特别归纳】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范围大于消费税应税车辆的范围。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辨析: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自产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非自用
×
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非自用
×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
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用客车)自用
进口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自用
×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等车辆自用
×
×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掌握,能力等级2)
(一)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特别提示】在境内购买自用的进口车辆与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依据不同。前者属于购买自用车辆,后者属于进口自用车辆。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变化)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变化)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组成(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注意】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这里所谓购买进口车并不是指直接从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是指在境内购买的其他单位进口的车辆。
(2)不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购买进口车,都需要注意以下的细节:
计税依据包含的项目
车辆购置税计算计税依据不包含的项目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具体包括:
①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②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③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各项费用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
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款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售车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例题1·单选题】2019年2月,李某从某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219000元,另支付工具件和零配件含税价款100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等8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20000
B.18694
C.22100
D.19083
【答案】A
【解析】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219000+1000+4000+8000)÷(1+16%)×10%=20000(元)。
【例题2·单选题】2019年1月王某从汽车4S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乘用车,支付购车款(含增值税)2542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价款(含增值税)10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代收保险费5000元并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票据。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
A.20000元
B.21913.79元
C.22000元
D.24000元
【答案】C
【解析】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54200+1000)÷(1+16%)×10%=22000(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进口方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卡车、货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贸易公司2019年4月进口11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8辆,取得含税销售额240万元;2辆供公司自用;1辆用于抵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30万元。该汽车贸易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小轿车关税税率为28%,消费税税率为9%)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该汽车贸易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25+25×28%)÷(1-9%)×10%=7.03(万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汽车制造厂将排量为2.0升的自产A型汽车4辆转作本厂固定资产,3辆对外抵偿债务,3辆奖励给本厂优秀员工。本厂同类A型汽车对外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90000元/辆。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自产自用的汽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对外抵债的汽车由接受并自用的一方缴纳车辆购置税;奖励员工的汽车由取得并自用的员工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90000×4×10%=76000(元)。
四、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3)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或减税的情形。主要有: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
购置税。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增)
8.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