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宅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宅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革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A)公司自作出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互相转变企业类型,应根据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注⑦;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注④。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注⑥: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注⑦;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④。
▲股东或者发起人转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转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转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④。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革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确定)注⑤⑥。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①只变更公司住宅、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②住宅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宅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供应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公积金或者未安排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企业法人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增资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变更
⑤有关决议或者确定须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宅。
⑥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可免公证或鉴证;非市区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须公证或鉴定。
⑧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供应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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