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变更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2)提交变更后的有限公司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变更及其他相关变更事项以及重新订立新章程;
3.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文件;
◆任免职文件的形式一般为:任免职文件、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4.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5.变更后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根据公司变动情况,选择提交以下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4)、《承诺书》;
(5)、《联络员信息》;(人员有变动的,需提交)
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温馨提示:
◆公司除了变更企业类型外,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若公司股东变更,需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联络员到窗口签名确认;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则需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联络员到窗口签名确认;联络员确认的,需提交《企业联络员委托书》;上述人员不能到场签名确认的,应当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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