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000121102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子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OOoI21102000)业务办理项名称: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
三、行业系统名称:
商务系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一)实施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五、实施机关
自治区商务厅
六、审批层级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八、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营业执照变更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3)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变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