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安康”产品常见问题解答
牙科能用医保报销吗
使用说明:本材料仅供人保财险公司内部员工销售、承保、理赔或培训时参考使用。客户投保“人人安康”产品,权利义务以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为准。
1.救护车费用赔付范围是否包含因意外或突发疾病送往医院的救护车使用费用?条款中同一城市如何界定?
答:仅赔付医院转诊过程中的救护车使用费用,具体标准详见条款“救护车使用费”的释义。在直辖市境内或地级市境内均可认定为同一城市。
2.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的,是否可认为保险金额为200万?
答: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的,保险人先在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给付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再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给付保险金,可以认为因恶性肿瘤的,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赔偿,但因总保险金额为200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若因非恶性肿瘤获得赔偿的,恶性肿瘤最高可获得赔偿金额需扣除因非恶性肿瘤已获得赔偿金额。
3.被保险人在异地医院,如北上广地区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正常赔付?
答:本产品不限制异地就医,只要是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均符合条款约定的医院。但需要注意,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参保,异地就医未获得医保赔付的,我公司在理赔时则按照60%的比例赔付,因此建议客户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避免因医保不予报销给客户造成损失。
4.住院期间发生的膳食费、餐饮费、陪护费是否可以赔付?
答: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包含在医疗账单内膳食费用属于赔付范围,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是也属于赔偿范围。
餐饮费、陪护费不属于赔付范围。
5.“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具体的清单?是否只要符合释义8.8的医疗机构,保险人均予以认可?
答:“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与传统医疗险条款中的表述相同,无具体医院清单,可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赔付,如因意外伤害紧急就近在非约定医院临时且经保险人认可同意的。
如分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明示“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明细的,可在保单中特约载明。
6.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不够具体、明细及清晰,是否只要是普通疾病类都算是一般医疗责任?
答: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为通用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为恶性肿瘤专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非恶性肿瘤疾病、恶性肿瘤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进行合同约定的,均可在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项下赔付。
7.对于因急救使用的营养药是否可以报销,比如白蛋白、牛黄丸?
答:按条款约定执行,营养补充类药品均不在保障范围。
8.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投保本产品后,赔付比例会降低吗?
答: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保费比有参保的高),赔付比例不降低。
9.“既往症”释义中,列出三点既往症情况,是否为全部情况?
答:根据条款“8.27 既往症”释义,既往症定义为“指在本保险合同(连续投保的指连续投保的首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所列三种情况为“通常”情况。
10.确诊恶性肿瘤后因普通疾病如肺炎住院是否需要扣除1万元免赔额?
答: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无论是恶性肿瘤的医疗费用,还是用于非恶性肿瘤疾病或意外伤害的费用,保险人在计算保险金时,不设置免赔额。
11.若被保险人因等待期后出现的牙痛或者镶牙后引起牙床发炎疼痛,严重到需要住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根据条款约定,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属于责任免除
12.特需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人人安康是否可以报销?
答:根据条款约定,在特需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13. 哪些费用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如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人保财险的意外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等)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