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1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3.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5.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答: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6.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7.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是否需要更换?答:不需要。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
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9.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和登记簿是否会作废?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0.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答:查询主体为权利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人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2.不动产登记遵循哪些原则?
答: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众的原则。
13.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共有十类需办理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4、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房屋产权证查询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5、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薄?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由登记机关永久保存的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
16.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17.不动产登记簿采用哪种介质?
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18.不动产登记簿的如何保管?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19.不动产登记簿的如何保存?
答: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20.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21.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
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23.哪些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4.申请人可否撤回登记申请?
答: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25.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6.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7.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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