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赣08行终1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施春颜莉罗英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有才;永新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刘有才永新县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刘有才
【当事人-公司】永新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蒙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刘君江西公仁(寻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蒙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刘君江西公仁(寻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房屋产权证查询张靳刘蒙西刘星林刘君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寻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有才
【被告】永新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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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2:26:58
刘有才、永新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08行终1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彭佐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寻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有才因不服被上诉人永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有才、旷伏发在永新县祖屋,持有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018年11月左右,刘有才、旷伏发在没有经过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祖屋的原址重新建起了一栋占地面积200.27平方米的一层砖木结构房屋。永新县禾川镇人民政府发现后,于2018年11月10日向旷伏发作出《责令停止违规违法建筑行为通知书》,但刘有才和旷伏发仍将房屋建设完成。2019年1月11日,永新县县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了刘有才的违法建设行为,向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对南车村南车组旷伏发户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的工作联系函》。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日立案,并向旷伏发作出(2019)第001号《调查(约谈)通知书》,旷伏发未予配合。2019年1月16日,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刘有才送达了《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1月21日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经查询档案资料和调查核实,查实刘有才涉案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月25日,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内部讨论和审批后向刘有才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告知刘有才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刘有才于2019年1月29日向永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申辩书》,认为大家族人口多,无房居住,且只是对祖屋原址原貌进行了修缮。经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刘有才和旷伏发均有其他房屋,涉案房屋为新建房屋,不是修缮,刘有才申辩理由不成立。2019年3月21日,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刘有才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听证告知书》,告知刘有才有权申请听证,但刘有才未申请听证。2019年因机构改革,永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划职责整合至永新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20日,永新县自然资源局向刘有才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刘有才建设的涉案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刘有才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但刘有才未履行。2020年1月9日,永新县自然资源局向刘有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张贴《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催告刘有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2020年4月23日,永新县自然资源局经过了内部审批后向刘有才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位于占地面积200.27平方米、建筑面积400.54平方米的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并告知了刘有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刘有才和旷伏发在祖屋原址上重新建设房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有才在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永新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在刘有才逾期不拆除的情形下,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因此永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前,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告知和催告程序,保障了刘有才的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房屋原有构造的情形下对原有房屋进行修理、修补。从本案刘有才建设的涉案房屋来看,只有房屋的左侧和后面
保留了一小部分原有房屋的围墙,房屋的正面、右侧、房顶均为重新建设,原有房屋已基本灭失没有了原貌。因此刘有才认为涉案房屋不是新建而是对旧房进行修缮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永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刘有才诉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有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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