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事件的国际法分析
——兼谈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影响
2010年7月22日,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于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发表咨询意见,称此举"不违背国际法"。尽管该咨询意见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还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反响。科索沃政府表示“欢庆胜利”,科索沃总理特哈契表示,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标志着科索沃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取得了“历史性胜利”,它向全世界宣告了科索沃的独立。塞尔维亚政府则表示坚决反对,塞尔维亚总统鲍里斯·塔迪奇在咨询意见发布后公开表示,塞尔维亚绝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美国政府表示支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表示:“我们呼吁所有国家不再纠缠于科索沃的地位问题,而是积极参与到维护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去,我们呼吁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承认科索沃的独立”。俄罗斯政府则表示不认可,俄罗斯外交部22日发表声明,认为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没有为科索沃独立提供法律支撑,俄方不承认科索沃独立的立场没有改变。与此同时,咨询意见还在学术界乃至民间重新燃起了各方对“科索沃独立”这个曾经的热点问题的极大地兴趣,网上发表的意见极其热烈。在本文中,笔者打算就科索沃独立事件的背景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出台、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国际法院就此发表咨询意见所产生的影响作出一番梳理和分析,就教于学界的同仁。
一、科索沃独立事件的背景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出台
科索沃位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面积10887平方公里,与阿尔巴尼亚、马其顿两国毗邻,人口约200万,其中90%以上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其余为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
在南斯拉夫联邦时期,科索沃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管辖下的自治省。一个比较特殊情况是,在科索沃地区占人数绝对多数的阿尔巴尼亚人,在整个南斯拉夫却只是附属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三个主要民族的少数民族,这也导致了科索沃地区始终弥漫着要求实行高度民族自治的呼声。1980年前南斯拉夫总统铁托逝世后,以追求独立为目标的科索沃民族主义运动逐步兴起,并得到当时的阿尔巴尼亚政府的支持。在这一背景下,阿族与塞族的矛盾日益尖锐。
1989年,时任塞尔维亚共产党领导人的米洛舍维奇宣布取消科索沃的自治省地位,由此引发了阿族与塞族间的激烈冲突。
1991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和马其顿四个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形成了南斯拉夫逐步解体的局面。受此影响,科索沃阿族人在当年曾举行了一次“全民公决”,决定成立“科索沃共和国”。并于1992年5月进行了选举,选举了民主联盟领导人鲁戈瓦为“科索沃共和国总统”,以及由100名议员组成的“科索沃共和国议会”。由此,科索沃同时并存着两个政权,一个是塞尔维亚当局指派的政府,一个是阿族人自己“选举”的政府。
1996年,阿族激进分子成立武装组织“科索沃解放军”,开始以武力手段谋求分离。米洛舍维奇为首的南
联盟和塞尔维亚当局则采取强硬镇压措施,派遣大批军队和警察部队进驻科索沃,试图消灭“科索沃解放军”。此后,双方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事件,这就是所谓的“科索沃危机”。
科索沃局势的恶化让美国等西方国家既感到不安,又觉得是个良机:它们一方面不能容许南联盟的行为干扰冷战后世界新格局的构建;但在另一方面,它们则试图借处理科索沃危机来颠覆被西方国家视为异己的米洛舍维奇政权,以实现控制欧洲要冲——巴尔干的战略目的。因此,从1998年底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开始介入科索沃危机。
1999年2月6日,在美国和北约的压力下,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阿族代表在巴黎附近的朗布依埃举行和平谈判,谈判的基础是美国特使希尔草拟的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尊重南联盟的领土完整,科索沃享有高度自治,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科索沃解放军”解除武装,按当地居民人口比例组成新的警察部队维持治安,北约向科索沃派遣多国部队来保障协议的实施。对于这个方案双方都表示难以接受,然而在美国和北约施加的压力下,阿族代表于18日签署了协议,但塞尔维亚方面仍然拒绝签字。3月19日,北约向南联盟发出最后通牒。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打着“防止科索沃人道主义危机”的旗号,发动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轰炸,科索沃战争爆发。
在北约空袭的巨大压力下,经过俄罗斯、芬兰等国的斡旋,南联盟最终转变了立场。1999年6月2日,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接受了由俄罗斯特使切尔诺梅尔金、芬兰总统阿赫蒂萨里、美国副国务卿塔尔博特
共同制定的和平协议,该协议在坚持原“朗布依埃方案”基本内容的同时,强调通过联合国机制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6月3日,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了接受上述协议的决议。6月9日,北约代表和塞尔维亚代表在马其顿签署了关于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的具体安排协议,南联盟军队随即开始撤离科索沃。
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重申南联盟对科索沃地区拥有主权,要求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充分尊重南联盟的主权与领土完整。根据这一决议,科索沃由联合国特派团进行管理,北约领导的国际维和部队提供安全保障。
自科索沃由联合国托管以来,南联盟及其更名后的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乃至今天的塞尔维亚共和国,都坚决主张遵守国际法准则,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科索沃成为独立国家。但科索沃阿族人始终要求实现科索沃的完全独立。
2005年11月,科索沃未来地位谈判正式启动,但因各方分歧很大,经多轮谈判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3月,联合国特使阿赫蒂萨里向联合国安理会递交了科索沃在国际监督下实现独立的建议,但因遭到俄罗斯的反对而未能经安理会的表决。
从2007年8月起,在欧盟、美国和俄罗斯三方特使的主持下,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阿族就科索沃最终地位又进行了多轮谈判,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谈判最终宣告失败。12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科索沃未来
地位问题展开闭门磋商,由于各方分歧严重,也未能得出任何具体结论。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随即,塞尔维亚总统塔迪齐针对科索沃宣布的独立发表声明称,塞尔维亚将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的独立。当日,应俄罗斯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特别会议,紧急磋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但会上各方未能就此形成一致意见。
2008年4月7日,科索沃领导人签署了科索沃宪法草案。9日,科索沃议会特别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根据该宪法,科索沃确定为“议会制共和国”。
2008年10月8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
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发布咨询意见,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的这一咨询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备法律约束力。7月28日,塞尔维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关于科索沃问题的新决议草案,明确提出单方面宣布独立对于解决领土问题是不可接受的方式,并呼吁通过对话寻求问题解决途径。
从上述过程来看,科索沃独立事件起源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解体。由于后来黑山和塞尔维
亚组成的南联盟共和国,反对科索沃独立,致使阿族与塞族双方间矛盾加剧,引发了严重的科索沃危机。科索沃独立事件又在西方国家的干预下被完全催化。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了实现其重新构建冷战后欧洲秩序的战略目标,借科索沃危机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击,使得科索沃问题迅速被国际化,从而加快了科索沃宣布独立的步伐。最后,在联合国范围内,正是各方势力围绕科索沃独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形成了无法化解的僵局,才最终导致要将科索沃独立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评判的结局。
二、科索沃独立事件所涉及主要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事件发表的咨询意见只是“不违反现行国际法规则”等寥寥几句,内容简单而抽象。其实,要说明科索沃独立事件是否合法,需要回答的国际法问题是十分广泛而复杂的,在这里有必要予以仔细地剖析。
(一)科索沃独立能否以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依据?
民族自决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许多民族争取独立过程中经常运用和主张的一项原则,也是其他国家支持特定民族获得独立地位经常提到的理由之一。德国在科索沃宣布独立两天后就率先予以承认,其提出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就是1970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为“《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民族自决权”。
要回答科索沃独立能否适用民族自决原则,我们首先必须对该原则的涵义及其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按照一般理解,所谓“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手段摆脱殖民地位,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采取建立民族独立国家,或者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形式,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对象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在一些国际文件对该原则的表述上。在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中称“人民的”平等权利及自决权;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中称“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民族自决权”;1960年第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与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称“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在1966年联大通过并经各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两项重要的人权条约中称“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在1970年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称“各民族一律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让人产生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民族自决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是,笔者认为,对民族自决原则中“民族”的界定,必须通过对该原则产生的过程,有关国际文件制定的动机、目的及规定的实施条件,以及该原则适用的客观可能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首先,从民族自决原则最初提出到以后的发展过程看,其针对的对象一直是受封建专制控制的弱小民族
国家,或者是受西方列强奴役和控制的殖民地、附属地,或者是被诸如奥匈帝国和德、意、日法西斯国家非法侵占的原主权国家和地区,在当初提出民族自决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让这些受控制的民族获得本应得到的主权国家地位,或恢复其原先国家主权地位。
其次,从前述各项国际文件制定的背景看,它们采纳和确认民族自决原则都有着特定的原因和目的。《联合国宪章》接受和采纳民族自决原则与民主同盟国在战后确定被法西斯国家所控制的殖民地、附属地的地位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从宪章规定的实际内容看,其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更多是与推动“托管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逐步走向自治或独立相关联,而在宪章下的所谓“托管地”及“非自治领土”绝大多数是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原殖民地和附属地。《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和《给与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两项文件的形成,则与20世纪50年代后风起云涌的非殖民化运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前项文件特别指出民族自决原则应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上得到实现,而后一项文件则明确声称其制定的目的是“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国际法原则宣言》的主要作用是对《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各项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阐述,该文件在阐述民族自决原则时明确指出:“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①]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宣言对确立民族自决原则之根本目的以及对该原则适用对象的比较明确的表述。
最后,从客观实际看,民族自决原则也绝不可能毫无限制地适用于任何“人民”和“民族”,绝不可能让所有
民族按此原则来主张独立权和分离权,否则势必造成现存国家的混乱和动荡,并进一步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及和平带来很大的冲击和破坏。诚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所言,如果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团体都主张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建立独立的国家,而对分离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经济福祉就更难实现。[②]
综合上述的分析,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对象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那些原先被强权国家所控制、奴役的殖民地、附属地民族,以及在《联合国宪章》体制下的托管地、非自治领土的民族。
那么,科索沃能否以殖民地、附属地的身份主张适用民族自决原则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所谓“殖民地”,在资本主义时期特别是在帝国主义阶段,特指遭受外来强国入侵而丧失了主权和独立地位,在政治上、经济上完全由帝国主义强国统治和支配的地区。西方学者对殖民地的特征有比较明确的描述,那就是:“殖民地——特别是,但不仅仅是,那些在宪法上已经进步到足以获得某种程度的独立地位的殖民地——至少为了某些目的,构成了在地理上、种族上和文化上与母国不同的并有自身特点的单位”。[③]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殖民地与宗主国间的民族不同种、语言文化不相同、地域不相连的“三不”特征。荷兰vs美国预测分析
所谓“附属地”,也可以称之为“半殖民地”,是指名义上保留一定主权,实际在内政外交和经济上从属并受制于帝国主义强国的地区。附属地较之殖民地不同,无非是“殖民的附属地位则还包含有卑屈于外来民族
的可能性,带有征服的意味和对本土居民自己管理事务的权利的否定”。[④]
殖民地和附属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其共同特征主要有三:其一,它们都是由外部强权国家入侵而失去主权和独立地位;其二,它们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控制国的奴役、剥削、掠夺的非人道境遇之下,其居民从未被控制国当做自己公民而得到公正的对待,它们只是被控制国作为掠夺财富和利益的“经济附庸”;其三,它们与控制国间又存在着地理、民族、文化诸多方面的很大差异性。
反观科索沃地区的历史变迁,其基本情况是:在公元前4-5世纪,阿尔巴尼亚人的祖先——特拉切游牧部落在此居住。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大批斯拉夫移民越过多瑙河到达巴尔干半岛,同时也进入科索沃地区定居下来。公元9
世纪,斯拉夫人中的塞尔维亚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到公元14世纪,在艾蒂安杜尚大公的统治下,塞尔维亚王国进入鼎盛时期,其势力范围一度扩大到马其顿和希腊,而科索沃则是王国的中心。14世纪末,土耳其苏丹穆拉特率领奥斯曼大军,在科索沃的梅尔勒平原同塞尔维亚王子拉萨尔率领的基督教联盟军队进行决战,结果穆拉特与拉萨尔双双战死,科索沃从此被土耳其人占领。1453年,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军队攻占,1456年雅典陷落,1459年贝尔格莱德落入土耳其手中,塞尔维亚王国正式灭亡。从18世纪末起,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独立运动风起云涌。塞尔维亚经过两次起义,于1815年成立了公国,1852年黑山公国建立。1912年,巴尔干国家联盟向土耳其宣战,推翻了土耳其的统治,处于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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