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改进建议进行探讨,为促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为新生的事物,在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在此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实上各地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小型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未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许多职工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效益好的缴存可达上千元或几百元,并且这些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住房消费,改善住房条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许多企业职工不但享受不到单位补贴住房公积金部分,更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改善住房条件。这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有背离的,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加大。无怪乎2006年世界银行评价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
2、资金量大,金融监管方面尚显簿弱。截止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逾3万亿元,而这3万多亿资金足以对金融体系尤其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做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建设部在金融监管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在对促进房地产开发与安全
合理投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缺乏联动性规范机制,当地政府可以直接影响和控制公积金信贷办法,可通过金融手段来刺激住房需求,监管理部门很难形成住房公积金的集中调控。此外,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运作,监督相对滞后,缺乏有效、实时的监督、监察。
3、管理模式多元化,重复系统建设严重。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管理模式各异:有的是直接管理模式,以北京为代表;有的是委托管理模式,以上海为代表。即使在这两个模式中,各地区管理方法也形式多样,由此造成了各地市往往开发满足自己业务需要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采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多达上百种,各地区投入开发费用总计应达到百亿元以上,造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
4、资金使用不平衡。从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比较多,但地区分布十分不平衡,东部沿海较发达城市资金使用率高达80%以上,特别是常州个贷使用率达90%以上,这些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链实际是处于比较或十分紧张状况的,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而中西部城市资金沉淀量大,闲置资金较多,甘肃、西藏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个达使用率20%左右。
5、信息不对称,贷款存在风险隐患。大部分地区没有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缺乏信用审查。此外,《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各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办抵押、担保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住房置业担保的行业监管,大部分地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挂靠房产管理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注册资本现象,且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早已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以上。另外,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暂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的家属,生活所必需要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更或者抵债。”一旦查封房屋不能执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呆账损失的风险。
6、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确实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两个办法”自1999年颁布后一直没有修订,在采取收付实现制还是采取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上没有明确,以及随着业务的发展,在抵债资产、结算费用等新型业务的处理上没有及时更新,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还存在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对管理费用“坐支”、没有按规定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风险准备金提取不坚持一贯性原则等随意
提取准备金,曲解政策规定等财务核算不规范现象。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建议
1、深化制度改革,向住房保障定位。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到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没有明确住房保障的内容,2002年修订时也未明确。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被众多人士认为是“劫贫济富”很大程度上是目前住房公积金运行模式是住房金融而不是住房保障,具备的是收缴存款、向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良好、住房支付能力强的中高收入人发放贷款的准金融机构特征。但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不能落脚于中高收入人,这类人支付能力强,居住水平可能已经相对较高。住房问题主要来源于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应当采取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等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这一点,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发展路子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新加坡原有公积金制度已远超出原有范围,逐步扩展到住房、医疗、保险等社会各方面,成为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将住房公积金强制征缴制度纳入将要出台的《基本住房保障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
化。此外,住房公积金部分结余资金贷款,可用于住房保障。
可考虑设置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使住房公积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性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出台强制性规范,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合作,逐步实现职工信息动态及时交互。
2、增强人行监督,纳入社会信贷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应对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把住房公积金运作纳入社会信贷计划,防止住房公积金游离于社会信贷之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3、统一信息系统,加强实时监管。建议以省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发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省监管部门对各地市公积金业务的实时监管,既避免了各地市软件系统重复建设,又实现各地市管理模式的统一化、规范化,同时加强省监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化监督。
4、进行体制改造,加强资金流动性。可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允许住房公积金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无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人数住房消费;二是允许各地住房公积金流通和相互调剂,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之后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系统。
5、联网征信系统,动态风险管理。通过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实施贷前、贷中、贷后动态风险管理,建立对贷款职工的收入稳定性和偿贷信用缺乏信息追踪体制,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减少贷款信用风险。
6、加强部门监督,规范财务核算。《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虽然经过了10年的时间,有些方面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补充和完善,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明细规定的条款有些地方仍然置若罔闻,不但是管理中心的问题,监督部门的缺位恐怕也是一方面。监督部门、管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内部、外部监督体系,形成高效安全的监督长效机制,做到权利到位、职责到位,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为夹心层刷新住房公积金》陈杰,中国房地产报2007-11-5.
[2] 《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应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几点思考》王道生,西安与金融 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