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标准模型化的一个尝试
摘  要:当前,我国公积金贷款标准设置不太科学,调整比较随意,不利于成员公平地获得贷款,不利于基金的恰当使用。把与贷款相关的因素如个人工资额、缴存比例、贷款前和还清贷款后的公积金缴存年数、贷款年数等符号化,然后再以这些符号为基础,根据普遍贷款、权责对等和基金充分利用等原则建立一个模型化的公积金贷款标准,不仅能使公积金贷款标准实现稳定、科学,促进贷款公平和基金合理使用,还有利于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现代化。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标准;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模型化
        公积金贷款标准即公积金成员贷款时必须满足的缴存、提取或偿还等条件及所能获得的最大贷款额度。本文将探讨我国当前公积金贷款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以建立模型化贷款标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的公积金贷款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的公积金贷款标准不一,且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常根据基金丰裕程度和市场购房需求状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标准。上世纪90年代,我国各地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只有几万元,且贷款往往需满足连续缴存12个月或24个月以上等条件。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各地的公积金贷款标准调整比较频繁,总的来说,贷款标准越来越宽松。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政
策规定可知,从2008年11月起,北京市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进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时,只需满足一个月以上公积金缴存条件,对于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只需符合第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已还清或还款状态为“正常”这一条件,最高贷款额为个人4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并可根据3A信用等级进行一定程度上浮。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曾在大幅上调之后于2007年9月和2010年2月大幅下调,个人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现在的20万元,夫妻双方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同时停发二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2008年8月,福建省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由原来的夫妻双方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单方则由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5万元。合肥市则自2008年11月起,对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允许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随着公积金缴存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公积金贷款标准进行及时调整非常必要。但当前我国公积金贷款条件稳定性不够,贷款额度的调整随意性较大、原则性不强,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公平合理发放和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具体来说,我国公积金贷款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贷款条件过于宽松且稳定性不够。公积金是自助提取和互助贷款两种功能同时并存的储金,且资金来源于强制储蓄,数量有限。为了使有限的资金能同时实现自助提取和互
助贷款两种功能,我们必须设立合理的贷款前最低缴存期限和公积金提取限额。但北京市只要缴存一个月公积金即可获得贷款这一缴存条件规定过于宽松,存贷几乎没有挂起钩来,存贷不挂钩将影响公积金积累和互助贷款发放,制约“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可持续性”[1] 。同时,贷款条件过于宽松也难以显示职工的公积金稳定缴存能力及还贷能力,甚至还可能催生贷款投机,不利于公积金安全。除了贷款条件过于宽松之外,我国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还不够稳定。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贷款条件保持稳定有利于保证成员贷款的公平,也有利于引导职工有序购房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但是,我国各地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时紧时松,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公平。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其次,贷款不符合普遍化原则。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所有城镇职工积累的住房储金,是为了帮助所有城镇职工实现基本住房需要的基金,因此,为了让所有成员实现基本住房目标,公积金贷款应尽量覆盖所有职工,即实现贷款普遍化。但是,北京市目前的公积金贷存人数比例为1%[2],按大多数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30年计算,则在退休前,将可能有40%的成员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难以普遍化。而且,北京市目前是根据公积金贷存人数比和公积金缴存人平均账户资金余额确定成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由于当前贷存人数比例过低,因此容易导致贷款额度过高,从而可能出现普遍贷款时的资金不足。
        第三,贷款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我国公积金是互助基金,公积金成员有按时缴纳公积金为其他成员提供贷款支持的义务,也有按贡献大小享受互助贷款的权利,即贷款应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当前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多寡依据的是“最高缴存职工15年的缴存额”[3],但实际上每个公积金成员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期限都不完全相同,如果所有职工都统一按最高缴存者15年的缴存额予以贷款,则不能体现不同职工的缴存贡献差别,因此贷款无法做到权责对等。同时,北京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根据住房面积、房价和个人信用等级放贷,这是完全的市场化行为,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而且,北京市这种放贷方式容易使购买较高价值住房的有钱人获得较多的公积金贷款,从而出现“住房公积金政策‘帮富不帮穷’”[4]的现象。另外,北京、合肥等地的公积金二次贷款只考虑了安全问题,而没有把两次贷款的总额与个人公积金贡献结合起来考虑,因此也不符合权责对等原则。此外,福建省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对单职工与双职工实行差别对待,夫妻双职工成员的贷款额不是单职工成员贷款额的两倍,而是低于两倍,这种规定虽符合家庭的现实需要,但却不完全符合权责对等原则,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公平发放。
        第四,贷款额度的调整不太科学。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上涨和公积金总额的不断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理应随之上调,因为工资上涨意味着缴存额和贡献增加,根据权责对等原则,
贷款额度应随之增加;公积金总额增加意味着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根据基金充分利用原则,贷款额度也应随之增加。不过,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是应遵一定原则的科学调整,而不是主观粗糙调整,否则就会出现资金供求失衡,影响贷款标准的稳定。而当前我国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基金总量、市场房价变动等进行的主观粗糙调整,如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几年的几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迅速上调和下调、二次贷款的发放与停止就体现了调整的非科学性,它不仅让贷款者无所适从,也影响了贷款的公平性及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中的形象。而其他许多地方为了避免资金不足,过于谨慎放贷,结果却导致大量公积金沉淀。当前,我国公积金沉淀资金累计达3000多亿元[5]。公积金大量沉淀导致资金闲置浪费,不利于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