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便民利民服务。梳理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放管服"改革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在减少办事材料、信息共享以及线上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许多线上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无需职工提供任何材料,突出体现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便民利民方面的政策措施。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保障无房和刚需职工租房、购房的需求,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三是与时俱进,规范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新发展形势,理清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
  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
  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做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收到短信通知后,即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南京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略)或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柜面补充有关信息。信息补充完整后,企业在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柜面申领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使用证书登录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即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关于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细则》第五条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解读:按照有关要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规范,杜绝虚构劳动关系违规缴存,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公司可以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明确相关代缴内容。不具备人力资源代理资质的单位不能代缴住房公积金。
  3.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细则》第六条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证明材料取消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
  解读: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本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人员主要为本市户籍且办理了《就业创业证》,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只须提供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缴费证明即可。
  4.关于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的问题
  《细则》第十一条新增"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解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文件精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具备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资质,可根据代理单位的需求不同单位按不同比例缴存。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5.关于按月补缴的问题
  《细则》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补缴增加"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
  解读: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会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如职工断缴期间的养老保险在新单位缴纳,则公积金可办理按月补缴,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6.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
  《细则》第二十六条"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提供身份证到各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也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7.关于网上业务的问题
  《细则》新增第六章网上业务,明确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流程,业务办理范围。
  解读:为方便缴存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公积金中心免费为缴存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办理网上业务,单位网上业务涵盖了主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5年上线以来,深受广大缴存单位的欢迎,目前有90%单位开通了网上业务。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2.住建部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文件规定;
  3.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要求;
  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宁政规字〔2013〕17号);
  5.2013年至今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二、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1.关于购买现售商品房提取
  《细则》第五条将购买预售和现售商品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为一类。
  解读:目前南京市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都是职工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区别在于预售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售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可随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登记后,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凭相关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关于购买存量房提取
  《细则》第六条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解读:目前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都需进行网签,职工授权后,通过合同编号可查询房屋合同信息尤其是房屋交易价格,从而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该合同编号可通过"我的南京"APP在线查询。
  3.关于异地购房提取
  《细则》第十条增加"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
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4.关于还贷提取
  《细则》第三章还贷提取,明确了还贷提取的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额度、提取流程,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
  解读:该章内容对原《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梳理,同时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内容,将还贷提取分成了委托还贷、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三大类,对所需材料进行了精简,偿还异地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取消相关购房材料,统一提供主借人征信报告。细化了各类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提取流程。
  5.关于加装电梯提取
  《细则》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增加了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备案材料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我中心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金管规)宁金管(2016)2号),明确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和流程。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6.关于租房提取
  《细则》第二十五条精简了租房提取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租房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解读: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
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精简租房提取材料,同时我中心推出线上租房提取业务,极大的方便了职工。该项政策已经实施。但是,最近几年每年年初线上租房提取业务骤增,系统访问出现拥堵现象,职工线上提取的体验感差。为了避免过于集中,将租房提取的时间间隔调整为应大于等于12个月。
  7.关于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
  《细则》第三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8.关于职工死亡提取
  《细则》第三十二条对职工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三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时的规定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