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有关业务人员收到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首先对包括购销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货物名称数量等票面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日期起计算,下同)内,必须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发票认证。财务核算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在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交相关人员进行发票认证,超过法定时效不能认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出口业务,自海关报关之日起90天内,业务员必须提供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发票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上外币金额的换汇成本要在税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逾期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出现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包括有报关单无购货发票、有购货发票无报关单等情况)无法申报退税或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的法定退税率为零的情况,须按出口报关单的折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按章缴纳进、销项的差额税款。
5、非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业务中的海关进项增值税单及可以抵扣的运费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提供财务部进行进项抵扣申报,逾期不能办理申报。造成逾期不能申报抵扣税款所形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6、收购出口的货物,如出现购货发票开票90天内仍未安排出口或采取非以销定购经营模式出口的,鉴于出口退税货物的进项抵扣无需申报的现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出口转内销情况,在购货发票开具90天的申报时效到期之前仍未落实安排出口,有关业务的核算人员应将相关购货的进项税金的账务由出口进项税转入内销进项税处理,并主动与税务专管人员联系,将有关购货的进项税按内销业务的规定进行抵扣申报。待业务确定后,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则由财务核算员将相关货物进项税账务由内销进项转回出口进项税,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7、如出现购货发票遗失的情况,有关人员应负责与购货企业联系落实由供货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凭该证明及遗失发票留存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入帐和办理退税;如果发票超过认证期限遗失,则凭借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入帐,不能办理退税,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8、对于内销业务包括视同内销处理的出口业务,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进、销税金的核算并按章申报纳税,财务核算人员须按月对各部门的进、销项税金进行清算,出现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的,须将差额税款上缴给公司本部。如因先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后收
取进项发票并造成部门和公司当月缴纳税款的,后收取的购货进项税金暂由相关部门承担,待公司实际抵扣或税务清算退回多缴税款时,将该进项税金清算退回相关部门。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授权财务部进行有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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