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
冲红新规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
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