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案例:2016年5月,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一批固定资产含税价格117万元,支付货款并且已经到货入库。2016年6月成为营改增纳税人后,甲方要求销货方将该发票开具时间延后至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取得发票后进项了认证抵扣。
案例:华北电力案件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7]第1号)《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
一、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
(一)营改增企业
对于本轮营改增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有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商品并投入使用,但要求销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认证抵扣销项税额。
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或将此进项予以转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合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使购买方(原增值税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才开具专用发票。
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二)增值税企业
对于原增值税企业而言,与上述情形相对应,也存在两类问题:
1.企业纳税义务于4月30日前已经产生,为让对方在营改增后增加进项,故延至5月1日后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收行政处罚风险。
2.已接受营改增 企业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务,为了增加进项,要求营改增企业延至5月1日
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
该行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点第七款规定,对于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前已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同样应在专用发票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对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项实施截止测试。应结合相应采购合同以及入库验收单的审查,确定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发票开具时间点最新政策解析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营改增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第四十五条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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