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营业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能力,努力提高全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为全市各级机构合规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派机构”是指负责组织管理营业主管的市分行及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是指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营业主管的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营业主管实行派驻制。营业主管派驻制工作由省分行统一部署,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营业主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机构和ⅩⅩ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
第二章 人员配备、聘任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全市各级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均应配备营业主管。
第七条 营业主管属于专业类岗位序列,岗位职级及薪酬标准按薪酬体系改革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营业主管需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责任心。
(二)熟练掌握我行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银行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熟悉和掌握储蓄、公司、结算、代理等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邮政上班时间(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全面指导派驻营业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柜面业务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2年(含)以上银行业务处理工作经历,具备储蓄、公司、代理、综合等至少一个柜台岗位工作经历,无重大业务差错或严重违规记录。
(五)营业主管任职后必须在一年内通过ⅩⅩ银行业《公共基础》及财政部门《会计证》资格 。
(六)营业主管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营业主管实行聘任制。营业主管的任用、选拔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过岗位培训及资格审核后方能聘任,其聘任结果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及各县(市)支行综合管理部发布,县支行如有人员调整,需报市分行审批并备案。特殊情况下,营业主管调动或离职,营业分支机构暂缺营业主管的,由人力资源部及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调配解决。
第十条 营业主管选聘工作由市分行人力资源及风险合规等相关部门、县(市)支行综合管理部联合组织完成人员选定及资格准入的审核,其选聘结果分别报市分行人力资源及风险合规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营业主管选拔聘任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聘优秀人员。
第三章 营业主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营业主管与支行长、柜面人员职责必须严格分离,独立行使业务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
第十三条 营业主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一)内控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柜面各项业务规章、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业务管理职责: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审核监督、授权管理、钥匙管理、章戳管理、报表、档案管理、合规及反工作等基本内控的管理和监管职责,以及新业务中有关规定的职责。
(三)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派驻营业分支机构人员对各项柜面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
情况。
(四)督促整改职责:协助派驻营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发现的柜面隐患及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发现的柜面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五)业务指导和培训职责:组织、督促柜员加强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柜面营业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处理和解决柜面业务疑难,指导派驻营业分支机构合规开展业务。
(六)报告职责:营业主管要及时向派驻营业分支机构负责人沟通报告本机构柜面内控情况和风险隐患,向委派机构报告柜面职责履行情况和所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柜面操作及合规风险防范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
(七)其它职责:协助监管机构柜面检查,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柜面业务,完成委派机构交办的其它柜面工作。
第十四条 营业主管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派驻网点的柜面业务进行审核与授权。
1.营业主管在个人业务系统上拥有与原综合柜员相同的授权权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兼任公司业务主管,在公司业务系统上拥有与业务主管相同的授权权限。
2.营业主管对派驻营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其权限范围内的授权业务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所授权的每笔业务负责。对超出授权权限范围或非操作性的业务,无权审批,但应审核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营业主管不得为本人的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3.负责审核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柜面交易业务事项和业务核算的真实与合规,监督派驻网点严格执行柜面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阅派驻营业分支机构相关金融业务档案,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及参加有关业务会议和培训。
(三)有权协助支行长对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柜面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对柜面从业人员的任用或辞退提出建议。
(四)有权对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行为或差错现象提出整改意见;有权阻止包括营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任何人在本营业分支机构经营和业务处理过程中任何有悖
于规章制度或不利于账款安全的行为;对既成事实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有权向营业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委派机构直接报告与业务相关的违规、违章行为及重大事项。
第四章 营业主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分行风险合规部门、各县(市)支行综合管理部均应指定一名专职的风险管理员负责营业主管派驻制工作推进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委派机构要建立日常履职情况抽查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委派机构要建立营业主管个人工作档案,主要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业务工作经历、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对派驻营业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情况、考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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