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2022)
 
(2016年7月11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3月1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濠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濠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宗教、应急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风景区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风景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景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风景区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有效保护风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
态环境,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街区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类专项规划的会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景点及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六条 禁止在风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的濠河水体、濠河两岸生态景观、古树名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建(构)筑物、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遗址、历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活动场所、文博场馆等自然、人文景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经确认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
  风景区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存。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具备条件的公园、名人故居、历史遗址、文博场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应当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圈、封堵。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区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以及风景区的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游览接待容量、游览线路、经营服务网点和特街区业态布局。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点和文化内涵,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特旅游、体育健身等公益性、大众化服务项目,优化风景区生态旅游、文化休闲功能。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风景区的规划及功能特点,投资旅游服务和文化休闲项目。
  第二十四条 濠河水体应当保持自然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改向、填埋、围圈或者作其他改变。依据规划,风景区建设确需利用水体、水面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和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区及其周边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
  风景区及其周边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风景区水域不得设立排污口。禁止向水体和雨水管网排放污水、倾倒污染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监测濠河水质,并向社会公布。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濠河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保护好风景区景物、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建筑渣土。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在濠河水体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二)擅自航行、停泊、水上作业或者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
  (四)损坏树木花草,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爬、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
  (六)乱扔垃圾,焚烧落叶等物质,随地便溺;
  (七)违规停放车辆;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
  (九)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禁止区域;
  (十)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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