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房办理流程
一、申请审核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根据《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23〕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或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供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因疾病等特别状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托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托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托付书。
〔2〕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状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供应的相关要件。
〔3〕收入审核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根据《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方法》(津政办发〔2023〕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依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供应的相关要件。
〔4〕公示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供应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5〕开具通知单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看法,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与项目登记。相关规定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1〕选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详细操作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8〕。
〔3〕缴存租房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4〕签订托付代扣、托付提取协议书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
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托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的银行签订《托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5〕签定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按商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公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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