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租房管理办法1
教师公租房管理办法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公租房管理,保障教师的住房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满意度和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租房是指为教师提供的住房租赁服务,包括具备基本住房条件、符合安居条件的房屋。
第三条 教师公租房的管理分为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环节,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配租、使用、维修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教师公租房租赁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教育部扶持等。
第六条 租赁、配租、使用教师公租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 教师公租房的相关申请、审批、确认等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公正公开。
第八条 对教师公租房相关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
第九条 教师租赁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教师身份;
2.拥有稳定的工作;
3.具备租房合同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教师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本人每月支付。
第十二条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押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教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
第十三条 教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租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教师公租房的配租
第十四条 教师公租房的配租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教师;
2.紧急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教师优先配租;
3.照顾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优先配租;
4.区域原则:根据教师工作单位及其子女学校的所在地,进行配租。
第十五条 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程序应建立健全,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环节。
第十六条 教师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教师公租房的使用
第十七条 教师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 教师公租房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1.教师公租房仅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2.教师公租房内不得随意改造、转租、转借等;
3.教师公租房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教师公租房的维修和保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教师公租房相关规定的教师,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扣减住房补贴、解除租赁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攻击、损坏教师公租房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档涉及附件:
1.租赁合同范本
2.教师公租房申请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住房权益: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获得的住房使用权和所有权。
2.安居条件:指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基本条件。
3.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指公租房管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为原则进行。
4.租赁资金:指用于支付教师公租房租金的资金来源。
5.教育部扶持:指教育部对教师公租房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6.违规行为:指违反教师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7.恶意攻击:指对他人的教师公租房进行恶意破坏或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