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9.11
【字 号】京建法〔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5〕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促进公租房租金补贴制度更加合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
  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三)分档补贴比例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具体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5%;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0%;
  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
  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50%;
  5.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
  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10%。
  全市(除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补贴比例
  租金补贴建筑
  面积上限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95%
  60平方米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9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70%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50%
  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25%
  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10%
  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补贴比例为95%、90%的补贴对象应与上述各区一致,其他补贴比例对应的家庭收入分档线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