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一、行驶里程
1. 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外迁载货汽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种汽车起重机达报废标准距离的;轻、微型载货汽车的总质量小应小于4.5吨(含4.5吨),19座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6.5吨的;符合报废标准距离的冷藏车和特种作业车。
二、使用年限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外迁载货汽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种汽车起重机使用10年;轻、微型载货汽车的总质量小应小于4.5吨(含4.5吨),19座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6.5吨的,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三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底盘)经国家轿车厂的特约维修单位鉴定不具备修复价值应予报废。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三、安全性
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应报废。
四、环保标准
报废车辆的“黄标”需改为“绿标”。对无标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五、燃料消耗量
轻型货车在用机动车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1. 总质量3.5吨以下(含)的轻型货车,在用机动车年度燃料消耗量不得超过上表分车型在用机动车年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小轿车使用年限
2. 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货车,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有关要求执行在用机动车年度燃料消耗量的限制。
六、技术状况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50%。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内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等)。连续2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超过2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机动车被盗抢的。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他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其他在用机动车。
七、损坏程度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达标排放标准的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符合报废标准里程的车辆。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50%的车辆。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50%的车辆。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因各种原因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车辆。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车辆。财务制度健全并能够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专业性和综合性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企业,符合报废标准专用车辆等等。距报废年限不足1年(含1年)的营运转户车辆和封闭式运输设备,若迁往异地办理进京证或省际通行证时,一律办理报废审批手续。若在异地以外地区转籍不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的,上路行驶后一旦发现,将做强制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