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 号】市委办发〔2019〕3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9〕38号
 
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现将《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置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除执法执勤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主管部门。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党政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需单独核定。
  党政机关撤销、合并的,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配发及核拨专项资金配备车辆,并明确增加相应职能的,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增加编制,无新增职能的不得增加编制,车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置。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小轿车使用年限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规定要求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规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公务保障需要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标准更新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越野车应当严格用于交通不便地域公务活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特殊公务出行可由部门保留车辆保障。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给个人使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实物保障用车应当严格用于公务,领导干部工作和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职单位保障用车,不得带走原单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