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申请报告
  篇一:汽车报废厂申请
  (一)符合本省、市、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轿车使用年限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
  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