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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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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234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处被告恢复原告手机号码办理的cmwap15元包月无限量流量业务;
2、请求判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X元;
4、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直在使用被告提供服务的158XXXXXXXX这个手机号码,20XX年XX月XX日,原告用该手机号码开通了cmwap15元包月无限量流量业务,该服务有效期至2099年。该业务主要内容为原告每月支付15元,可在当月无限使用流量。 20XX年4月,原告查询该手机号码使用套餐后发现,上述原告办理的手机号码流量包月业务经被告10086人工台无故取消了,致使原告无法再使用该套餐无限流量套餐上网。原告在使用该流量套餐业务每月流量约10G以上,现在该业务流量同类上网卡费用为每月200元左右,被告无故取消原告流量包月套餐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办理流量包月业务时,该业务约定原告是可以长期使用的,现被告擅自终止流量包月业务,不履行业务公开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电信查流量
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及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被告无故取消原告办理的流量包月套餐业务,明显属于单方严重侵权行为,被告请求判处被告恢复原告办理的cmwap15元包月无限量流量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提供的服务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原告无法使用流量套餐经济损失费3000元,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恢复流量套餐,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予理睬,原告不仅精神备受折磨,而且为维权,需额外支付差旅费、误工费X元。
综上所诉,案情清楚,被告没有履行服务承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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