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即执⾏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犯罪⾏为及其恶劣的犯罪分⼦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即执⾏,这样的判刑⼤概是最严重的了,那么判处死刑⽴即执⾏的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判处死刑⽴即执⾏的标准是什么
死刑是⼀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式,死刑的执⾏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也是慎之⼜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即执⾏的。
(⼆)依法应当由最⾼⼈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死刑的,由⾼级⼈民法院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内报请⾼级⼈民法院复核。⾼级⼈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提出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级⼈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民法院核准;⾼级⼈民法院经第⼆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即发⽣法律效⼒,⽆需再报最⾼⼈民法院核准。
执⾏死刑有什么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在是否实际执⾏的环节上留了⼀线⽣机,只要不是必须⽴即执⾏的,均可适⽤死刑缓期执⾏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死刑缓期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极其严重;⼆是“不是必须⽴即执⾏”。这是适⽤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即执⾏”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的过错导致被告⼈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刑种,只是死刑的⼀种执⾏⽅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在死刑缓期执⾏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其⼆,在死刑缓期执⾏期间,有重⼤⽴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
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民法院核准,执⾏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死刑缓期执⾏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期满之⽇起计算。”换⾔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经过上述内容的讲解,我们知道死刑⽴即执⾏的情况包括了四种,也就是⽂章⼀开始介绍到的内容。另⼀⽅⾯,店铺⼩编还整理了执⾏死刑限制的内容,帮助你更加深⼊的了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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