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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2015年11⽉1⽇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时间效⼒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1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9号
为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现就⼈民法院2015年11⽉1⽇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修正后刑法第三⼗七条之⼀第⼀款的规定。其他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在死刑缓期执⾏期间,且在2015年10⽉31⽇以前故意犯罪的,适⽤修正后刑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修正后刑法第六⼗九条第⼆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通过信息⽹络实施的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侮辱、诽谤⾏为,被害⼈向⼈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修正后刑法第⼆百四⼗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第五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实施的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虐待⾏为,被害⼈没有能⼒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法告诉的,适⽤修正后刑法第⼆百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法向他⼈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产、销售间谍专⽤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百⼋⼗四条之⼀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
任的,适⽤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对于2015年10⽉31⽇以前实施贪污、受贿⾏为,罪⾏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修正后刑法第三百⼋⼗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以罚当其罪的,不适⽤修正后刑法第三百⼋⼗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本解释⾃2015年11⽉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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