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法院民事执行中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各级法院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法院)统一管理。
多人报出最高限价时,司法处置网络平台根据统一设定的条件,自动确定最终买受人。
统一设定的条件为参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累计摇号次数最多的竞买人成为
最终买受人;多名竞买人累计摇号次数相同,则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最早的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第三条 执行法院扣押京牌小客车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有价证券等更为方便执行的财产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当优先执行。
第四条 扣押的京牌小客车需要进行变价处置的,必须首先以司法处置方式进行,禁止当事人未经司法处置直接以执行和解形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拟处置车辆存在车辆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形,该车辆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
经核对,车辆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止期不足十八个月或已超过强制报废止期的京牌小客车,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
拟处置车辆存在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进入京牌小客车处置程序。
第五条 本市各法院对符合京牌小客车处置条件的车辆进行查扣后,应及时核实查扣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包括:
(一)机动车号牌;
(二)机动车所有人;
(三)机动车出厂日期及初次登记日期;
(四)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五)发动机号;
(六)检验有效期止;
(七)使用性质;
(八)机动车厂牌型号;
(九)书编号;
(十)车辆事故及违法未处理、车辆查封等信息;
(十一)车辆抵押情况;
(十二)车辆报废止期;
(十三)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六条 扣押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核对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扣押车辆移送至市高级法院指定的停车场地内统一存放。存放车辆时应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车辆移交登记表入卷备查。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被扣押京牌小客车的注册登记真实有效,且符合处置后办理车辆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逐案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
(一)执行依据;
(二)基本案情;
(三)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
(五)调查核实的小客车注册登记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经市高级法院审查批准进行司法处置的车辆,由执行法院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第九条 经批准可以进行司法处置的京牌小客车,价格评估由市高级法院鉴拍办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在入围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执行法院应当将委托评估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车辆经价格评估后,执行法院应在市高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传处置车辆信息、处置公告及竞买须知。
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车辆照片、视频;
(二)车辆处置期限;
(三)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法院指定帐户;
(四)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未处理信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处置车辆详情、照片、视频等信息应与小客车司法处置公告同步在网上展示;网上展示期间,具备条件的,可进行车辆现场展示。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竞买申报日前五日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具体竞价时间、查看竞价情况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竞价日十日前,在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当事人自愿增加公告媒体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法院应予允许。
公告由市高级法院确定统一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处置车辆的法院名称;
(二)车辆的型号、数量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三)车辆重大瑕疵及尚未处理的违章信息;
(四)竞价的时间及竞价方式;
(五)标的物的展示时间、地点;
(六)车辆评估价;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八)成交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九)执行法院、北京产权交易所及监督电话;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执行法院应当将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车辆评估价即为第一次处置竞价的保留价。
经第一次竞价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接受抵债。无人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当由执行法院确定进入第二次竞价。
进入第二次竞价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最高限价仍为车辆评估价的150%。
经第二次竞价仍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竞价的保留价接受抵债。表示接受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由执行法院确定后续处置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应当具备与竞买人同样的资格,并应报名参加竞价,否则不能申请接受抵债。
第十五条 车辆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情形尚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在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前将车辆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竞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即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经审核确认的有效申请编码,尚未取得车辆配置指标的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但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如参加竞买,需交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 同一竞买人在每期司法处置中只能针对一辆京牌小客车提交竞买申请。
第十八条 意向竞买人信息经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传输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确认一致后,准许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
第十九条 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以车辆评估价为基数,收取不高于评估价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执行法院确定。车辆评估价不足一万元的,保证金为一万元。
北京车辆摇号查询竞买人应当于报名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逾期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的代收及退还工作。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在当期司法处置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的,保证金应于当期司法处置竞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
退还竞买人。
第二十一条 司法处置竞价无论成交与否,北京产权交易所均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告情况;
(二)竞买情况;
(三)竞价结果;
(四)买受人的信息;
(五)代为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六)执行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将剩余价款直接交执行法院或汇入执行法院指定的帐户。北京产权交易所在竞价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的保证金转入执行法院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应在剩余价款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执行法院办理成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单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买受人全部缴纳成交价款后三日内,将成交价款交付情况上报市高级法院。
第二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为买受人生成《北京市司法处置小客车转移登记确认通知书》,并同步将相关数据发送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将相关数据发送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竞价开始前,存在撤回、暂缓或中止执行等情形的,比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竞价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的,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处置、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处置。重新处置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处置的成交价低于原处置价款的,该差价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支付。扣除保证金
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再行处置和重新处置应当重新发布公告、进行竞买人登记以及竞买人资格审核等工作,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次处置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司法处置成交或者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价款全额或差价交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北京市司法处置小客车转移登记确认通知书》一并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执行法院裁定司法处置成交或者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将车辆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移交车辆时,执行法院案件承办人应亲自到场,与停车场管理方办理车辆移出手续。
因买受人或承受人原因造成车辆不能在处置成交或者抵债后三十日内移出停车场地的,应按停车收费标准向停车场管理方支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 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执行法院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并附确认司法处置成交和所有权转移的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注明处置车辆原号牌、行驶证及登记证书是否随车辆一并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如上述牌证不能随车移交,应对不能移交原因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实行专管员制度,全市各法院执行局(庭)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报送、统计、协调等事项。
专管员应当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进行备案登记。更换专管员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报请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
市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相关规定的,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高级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www.fae/fg/detail2026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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