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管理公约
第一节  总则
1、为共同促进物业管理的繁荣与发展,保障业主(含自营性业主)、承租人(以下统称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户的交易行为,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经营管理水平和商业信誉,特制定本公约。
2、本公约适用于                          对物业管理的管理
3、经营户应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4、在业主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业主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受让人承继,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经营户入场管理规定
1、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物业管理的经营区域划分和商品经营定位。
2、经营户经营的品牌或品类须提前向管理公司申请,管理公司根据其知名度、美誉度及销售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筛选,以确定经营区域和面积的大小及确保经营的稳定性。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向管理公司提供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复印件,提供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以及经营餐饮、娱乐等特殊行业所必备的法律手续、资格、证件等。
第三节  经营户装修管理规定
1、商铺装修须经管理公司审批;若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须另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商铺内外装修工程。
2、装修前须向管理公司提供图纸,填报《装修申请表》、《装修施工说明表》。供电导线必须选用阻燃塑皮铜芯线和满足负荷要求,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管理公司对经营户提交的图纸、《装修施工说明表》,经审查有不符合规范的,有权要求经营户更改,直至符合规范为止。
4、经营户在装修申请获得批准后须缴纳装修保证金,以保证严格按本管理规定和《装修施工说明表》进行施工作业。装修保证金数额视装修面积大小确定。进场施工人员每人须办理施工号牌,号牌押金100元/个。
5、装修时需动火作业的,须填报《装修动火作业申请表》,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因装修动火作业造成事故及财产损失的,由经营户和施工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首先从保证金中扣划,不足部分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其他方式追讨。
6、经营户在装修施工中如改动和破坏了消防、公共设施设备的,应自行修复。否则,需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不足部分另行追讨。
7、经营户必须将装修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存放处,由管理公司清运,为此,经营户必须按照装修面积大小,缴纳垃圾清运费。
8、该商铺使用的水表由甲方统一安装IC充值表,水、电费按政府规定及调整的价格加损耗为准,由乙方自行充值缴纳(注IC卡工本费20元/个)。电费  元/度,水费     元/吨,特种用水      元/吨。严禁经营户或装修人员自行接驳,否则后果自负。
9、装修施工应在非营业时间进行(装修时间必须在20:00至次日凌晨7:00之前完成),施工要求是在场外下料,在物业管理项目规定时间内安装。施工现场须用硬质材料封闭,若因特殊原因需在营业时间施工的,须先向管理公司申请,获批准后才能施工。
10、装修人员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范,落实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经营户有责任进行督导。发生施工人员或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经营户负责及赔偿。
11、装修施工不得破坏或改变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设备设施,并须提供足够的防护措施避免破坏或损毁,否则,须修复或赔偿修复所需费用。
12、装修施工不得占用通道、走廊等公共部位,否则管理公司有权没收工具和物料。
13、禁止装修施工人员在消防栓取水使用,一经发现,管理公司有权按情节轻重向违者,没收其保证金或要求其停工。
14、施工队伍对施工工具、设备及材料等应自行妥善保管,管理公司不负责其遗失赔偿。
第四节  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1、经营户经营的商品或品种必须严格限定在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确需进行品牌、区域调整的,应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未经许可超出约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变更营业时间等,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其他制约的权利。
2、须将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摆放在商铺的明显位置。
3、营业时间按照物业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春夏季:8:30至22:30 ;秋冬季:9:00至21:00 (暂定)。在该时段内,各商铺必须开门营业。管理公司可视节假日或大多数经营户的要求作提前或推后半小时的调整。外店及功能商家在确保不影响内场安全的前提下,可向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提前或推迟营业时间。
4、乙方商铺聘用营业员,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乙方商铺营业员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但乙方商铺所聘员工只同乙方有独立的劳动关系,乙方商铺所聘员工与乙方的所有劳动争议与甲方无关。
(2)乙方对其所聘员工在甲方的一切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各经营户及员工按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员工必须到岗并开门营业。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经营管理服务标准:
(1)统一物业管理;(2)统一营业时间;(3)统一员工日常服务规范;(4)统一物价牌(按商品品类);(5)对于品牌有统一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规定的,按品牌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统一工装。
6、商品的包装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真实、清晰、完整地标注,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用中文标明;
(2)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4)服装、纺织品使用说明的标识应按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须标注有: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质量等级及检验合格证;
(5)经营户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品,应按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用红降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广场的物价管理规定。
(6)经营户促销宣传的广告须真实、简洁、明确, 文字须书写规范。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必须明示活动期限和优惠范围。
7、经营户应遵守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卖出的商品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凭购物凭证在七日内保退,十五日内保换;属保修期内的应予免费维修,其他特殊商品参照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行;对商品质量纠纷,参照《消法》相关规定处理;如经营户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的,由经营户负责赔偿。
8、经营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或服务凭证;消费者索要凭证的,经营户必须出具。
9、经营户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诚信经营,规范管理;(2)微笑服务,礼貌待客;(3)仪态端正,用语文明;(4)买卖公平,童叟无欺;(5)货真价实,假一赔十;(6)购物开票,售后三包;(7)依法纳税,按约缴费;(8)顾客有难,鼎力相助;(9)公开监督,奖惩分明;(10)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10、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
11、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1)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2)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3)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
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4)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5)假冒伪劣商品;
(6)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12、经营户及员工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害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
(2)占有、妨碍公共区域或设施的正常使用;
(3)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