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23
【文 号】建城[2006]182号
富贵竹【施行日期】2006.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修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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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张丹露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网上购物的步骤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 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清明节的由来作文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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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