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 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 工填写的,应使用黑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 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担任
户籍地址是填什么地址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 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 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 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 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 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 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 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 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 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 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 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 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 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 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 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 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 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 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 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 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 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 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 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 “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 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 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 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 0字的填“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 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 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 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 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 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 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 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 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 、“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 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 “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 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 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 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 “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 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 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 、“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 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 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
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 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 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 章
(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 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 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 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 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 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 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 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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