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2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
【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史磊【当事人】孙冰(DR);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冰(DR)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孙冰(DR)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林华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冰(DR)
【被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孙冰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孙冰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冰为证明其与苏美达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汇款通知书、等证据,但其提交的2016年6月1日《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回复》、2018年7月1日《执行董事服务合
同》的签订主体均为孙冰与海尼兴德国公司,从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出,苏美达机电公司系为海尼兴德国公司选聘CEO,后孙冰实际担任海尼兴德国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海尼兴南京公司的总经理,由海尼兴德国公司发放其基本年薪,其从事的工作并不是苏美达机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苏美达机电公司也不对其进行管理和指挥,其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苏美达公司与孙冰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目的在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据此,孙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且孙冰一审提交的《回复》中彭原璞落款处明确载明其系作为海尼兴德国公司股东会代表签署,孙冰在本案中主张的岗位津贴、退休保险金、奖金等均系其与海尼兴德国公司约定的权利义务范畴。综上,孙冰在本案中基于其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苏美达机电公司、海尼兴南京公司支付岗位津贴、退休保险金、奖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孙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冰负担,本院免予
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36:21
上诉人孙冰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2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冰(DR.SUNB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98号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史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区台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昌,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冰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机电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尼兴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冰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苏美达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海尼兴南京公司担任总经
理职务,实际为海尼兴南京公司提供劳动。在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海尼兴南京公司被列为从事外贸业务的子公司。苏美达机电公司间接控制海尼兴南京公司,在上诉人担任海尼兴南京公司总经理期间与上诉人签署《劳动合同》,并先后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8月7日将上诉人在海尼兴南京公司的报酬通过上诉人配偶设立的香港希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分别支付97405欧元、24000欧元。苏美达机电公司人事行政部蒋丽丽在2019年6月19日发给上诉人的邮件中称:“德国方面会按照合同和德国法律处理,中国方面也会按照协议和中国法律处理”。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孙冰博士要求更改合同相关条款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是《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的附件,系认定事实错误。《回复》是针对上诉人2018年7月6日邮件的回复,时间上至少是2018年7月6日之后,而《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的《执行董事服务合同》中关于ISH德国并无奖金的约定,《回复》中则约定了ISH德国的奖金为EBT的3%。在苏美达机电公司人事行政部蒋丽丽2019年6月6日发送给上诉人的邮件第1点明确“ISH德国已于2019年5月支付您2018年度的奖金”,实质上德国部分执行的也是《回复》,而不是2018年7月1日的《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回复》针对上诉人在德国、中国部分的薪酬体系分别作出了约定,实际(含ISH德国)执行的也是《回复》,故《回复》不是《执行董事服务合同》
附件。《回复》及上诉人与苏美达机电公司之间的邮件已经明确了海尼兴德国公司、海尼兴南京公司不同的薪酬计算方式,亦同时明确海尼兴南京公司的薪酬在南京发放,故一审法院认为《回复》应约束上诉人与海尼兴德国公司,否定《回复》约束上诉人与苏美达机电公司无事实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苏美达机电公司辩称:1.苏美达机电公司与孙冰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回复》在前,2018年7月1日《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在后,认定正确。苏美达机电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苏美达机电公司和孙冰之间的邮件往来,证明在2018年10月份甚至之后双方还在讨论《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签订的内容。《回复》的内容与《执行董事服务合同》是相符的,《回复》载明《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将在2018年7月1日生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也约定了执行董事薪酬的增幅的调整,这都是与之后所签署的《执行董事服务合同》相符。所以从内容上可以看出,《执行董事服务合同》是签署在《回复》之后,《执行董事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取代之前的所有的合同,之前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所以孙冰与ISH德国之间最终唯一生效的合同就是2018年7月1日《执行董事服务合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海尼兴南京公司辩称:孙冰与海尼兴南京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孙冰的实际办公地点在海尼兴德国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海尼兴南京公司是ISH德国的全资子公司,孙冰在海尼兴南京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是其与ISH德国之间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原告诉称 孙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美达机电公司、海尼兴南京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其的岗位津贴(工资)56250欧元(以判决生效之日的实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退休保险金9450欧元(折合人民币计算方式同上)、奖金人民币36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5日,苏美达机电公司与孙冰签署《录用通知书》,约定:苏美达机电公司向孙冰发出邀请,欢迎孙冰加入公司下属企业MetalsaAutomotiveHainichenGmbH(下称Metalsa公司)(该公司名称将在两个月内更换)任CEO及Metalsa中国公司总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三年七个月),以上合同期内如公司因非雇员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另外支付雇员已支付基本工资总额与五年基本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作为补偿;以上合同期满,如SumecIndustrialInvestmentGmbH(下称SPV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累计税前利润未实现盈亏平
衡,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如SPV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累计税前利润实现盈亏平衡,公司与雇员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SPV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包括MetalsaAutomotiveHainichenGmbH、AlemanteGrundstücksverwaltungsgesellschaftmbH&Co.VermietungsKG、Metalsa中国公司,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数据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在此基础上另核算应Metalsa公司要求由苏美达其他关联企业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上聘用关系可通过解约通知解除,解约通知期为三个月;雇员每年基本工资为税前231000欧元,其中195000欧元由Metalsa公司在扣除社会保险和税费之后分13个月在每个月月底支付,人民币264600元由苏美达其他关联企业分13个月在每个月月底支付;SPV公司计奖利润的说明(略);奖金为年度基本工资的30%,根据年度董事会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具体核算,或以就高原则按SPV公司年度计奖利润的3%予以核算,奖金由Metalsa公司或苏美达其他关联企业在SPV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次月清算发放;其他补助,报销年租金不超过12000欧元的德国住房租赁费用,报销雇员全家(两个成人,一个孩子)每年三次中国和欧洲间的经济舱往返机票,公司提供一辆奔驰E级别的车供雇员使用,也可供雇员私人使用,过渡期补助(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