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敏、徐国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敏,(又名王金民)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陆咏歌、孙保山,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有,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佳、韩慧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敏、徐国有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
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常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敏及其辩护人陆咏歌、孙保山、被告人徐国有及其辩护人陈佳、陈慧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1、2004年春,黄石庵管理局以下属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同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障局在南阳卧龙区王营村联合建集资房并由南阳军创房地产公司承建,集资房款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金敏以徐国有在集资建房前垫付资金为名,从集资房款经管人李××处支取现金78万元,王金敏分得50万元,以其儿子王××的名义存入商行华瑞支行后个人使用,徐国有分得28万元,存入卧龙区人民路信用社后归个人使用。2006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国有支付耕地占用税2万元。
  2、2008年3月,被告人王金敏以徐国有垫支工程款为由,从李××处支出建房集资款现金110万元,打入徐国有卡上,王金敏分得60万元,以王金敏名义存入南阳中行营业部,后支取自己使用。徐国有分得50万元,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于军创房地产公司用于集资建房使用。
  (二)挪用公款
  1、2006年元月份,张××因开办企业资金短缺,请求被告人徐国有帮助解决,被告人王金敏、徐国有商量后将建房集资款 100万元借给张用于私营企业经营,后张××归还8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
  2、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金敏从李××处将5万元建房集资款借出,用于个人在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入股,至今未予归还。
  3、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金敏指使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人员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13万元借给释仁涛个人使用,至今未予归还。
  4、2007年7月份,王金敏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3万元借给其外甥贾立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至今未予归还。
  5、2008年3月份,王金敏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5万元借给丁明霞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三)王金敏受贿
  1、2006年10月份,黄石庵管理局拟和南阳瑞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该局在南阳西岗的土地。2006年10月26日晚,为了在第二天能顺利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公司经理史娜的弟弟史××,到王金敏的儿子家,送给被告人王金敏现金10万元,王收受了贿赂。
  2、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原宛西制药厂职工程俊锋,为感谢王金敏将其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及以后安排合适工作,到王金敏家,送给王现金0.5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3、2006年元月一天上午,承建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工程的王××为催要工程款,到南阳王金敏办公室,送现金0.2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4、2006年3月,王××为了让王金敏多拨付工程款,到黄石庵林场王金敏办公室,送给王5万元现金,王接受了贿赂。
  5、2006年4、5月份,王金敏到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工地,让王××帮忙空打一张1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同年12月份,王××到南阳王金敏的办公室,对准黄石庵管理局空打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王金敏到该局财务办手续,以该收据抵交张秀霞桦树盘别墅款10万元。后张秀霞支付王金敏10万元现金,王据为己有。
  6、2006年8、9月份,王金敏在西峡西坪镇的老房子需要翻建,王××因施工黄石庵管理局工程,腾不出工人,王××为了使黄石庵管理局工程,能顺利施工和及时拨付工程款,王××直接付给贾××1万元现金,贾××少收王金敏建房款1万元,王金敏知道该情况,并收受了贿赂。
  (四)徐国有受贿
  1、2003年10月被告人徐国有在任卧龙区人劳局局长期间,王金敏为感谢徐国有安排其儿子王××到卧龙区人劳局工作,送给徐国有10万元的西峡大峡谷景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徐国有接受了贿赂。
  2、2006年10月,卧龙区物价局的原局长李××为给其侄子李磊安排工作,在卧龙区人才交流办公室送给徐国有现金1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3、被告人徐国有的同事韩××为给其侄女韩旭静安排工作,于2006年底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3000现金,徐国有接受了贿赂。
  4、2007年4月,卧龙区人大干部王××为给其儿子王珠安排工作,为防止办手续时徐国有从
中作梗,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国有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5、2006年10月份,卧龙区二技校副校长周××,为给其儿子周康安排工作,在徐国有有病住院期间,以看病为由在医院送给徐国有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6、2003年初,卧龙区交通局运管所的袁××为给自己安排工作,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国有现金0.5万元,徐收受贿赂。
  7、卧龙区财政局的尹××为给其儿子杨帅安排工作,于2003年初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3年9月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0.5万元,共计1.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8、2003年初,在南阳金汉丰工作的向××为给其儿子向飞安排工作,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9、卧龙区人劳局工资股的贾××为给其外甥女史××安排工作,于2003年度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为给其弟媳孙立新调整工作,于2007年底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1.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0、卧龙区市场办的朱××为给其外甥史磊安排工作,于2005年初的一天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于2007年底的一天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1、卧龙区七里园乡书记张××为给其同事郭××的妹妹郭静安排工作,郭××于2005年4月的一天,在南阳王府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5年5月,卧龙乡的陈鹏通过张××想让徐国有把工作调到七里园乡,在消夏园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2、南阳二职专教师张××为给其外甥李少云调整编制,于2006年6月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3、卧龙区纪委的王××为给其外甥女冀仲夏安排工作,于2006年4月,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史磊  14、卧龙区人劳局工资科副科长万××为能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在徐国有家中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5、卧龙区城建局的何××为给其老表魏仁杰的儿子魏伟安排工作,于2004年年底的一天,
在徐国有办公室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敏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6万元,挪用公款12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万元。被告徐国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6万元,挪用公款100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金敏、徐国有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金敏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全部不属实。黄石庵管理局和卧龙区人劳局未联合集资开发四坝工程,是我和徐国有个人投资的工程。起诉书指控我贪污数额中的60万元是单位借款,不是我占有。挪用的是我们私人款项,不是公款。起诉书指控我的受贿罪除了王××送给我的0.2万元属实外,其它均不属实。
  王金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四坝集资房工程是王金敏、徐国有合伙建房,与黄石庵管理局、卧龙区人劳局无关。所获得的建房款是二人合伙经营的私款,即使是占有和使用也构不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2、起诉书指控王金敏贪污60万元集资房款是错误的,该60万元王金敏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而是由其单位黄石庵管理局还账了,王本人没有中饱私囊。3、关
于挪用公款罪。西峡县伏牛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的退股款在性质上不属于黄石庵管理局的公款,王金敏挪作他用,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指控王金敏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伏牛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入股构成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该5万元是王金敏以个人名义向李××私人借的款,属于私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4、关于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王金敏收受史××10万元、张秀霞的10万元、王××的6万元、程××0.5万元,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国有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我犯贪污罪不成立,在王营村建房是我和王金敏的私人行为,28万元王金敏给我时没有说是分给我的,转出110万元时,我已不在卧龙区人劳局,与我无关。
  被告人徐国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徐国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国有、王金敏主观上没有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黄石庵管理局给市林业局及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上明确说明集资房是王金敏、徐国有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王金敏、徐国有所借用的林工商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时新伟并不知道在四坝建房。且黄石庵管理局没有在集资建房中投入一分钱。2、辩护人对起诉书
指控徐国有犯受贿罪无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的数额有异议,10万元干股不应算在受贿数额里。徐国有办事不图钱,每一次受贿徐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 贪污的事实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王金敏、徐国有贪污公款114万元,其中王金敏据为己有108万元,徐国有据为己有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