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
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附最新补充规定
1989年6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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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