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4.07
施行日期
头像红旗怎么弄啊2017.04.07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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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7〕12号
主题类别
信托与投资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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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大力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落实创业投资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的原则,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浙商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省创业投资行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在资本规模、企业品牌、队伍建设等
方面有较大发展;资本规模达到1000亿元左右,在全国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2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队伍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到2020年,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浙商创业投资品牌,浙江成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二、大力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坚持培育与引进并重,着力培育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我省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吸引省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我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鼓励成立政府或民间的
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扩大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条件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产品和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鼓励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加大对创
业投资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专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创业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温柔宠爱  (一)积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衔接,密切关注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列入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试点。发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剥离不良创投项目的作用,探索确认股权转让损失的办法,为创业投资有序退出创造条件。(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国家级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业"两区"和"一区一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推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投项目,在项目、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锦荣 蔡依林
  (三)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制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内女装品牌大全  (四)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运用好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市场功能,充分发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创投基金份额评估及流通转让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设立省级跨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完善投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商务、外汇等环节审批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把高端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引入我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大做强省级创新强省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
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委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投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体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升政府性创业投资绩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办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路径。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争取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重点在创业投资企业合格投资人认定、商事制度改革、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企业的股权融资和转让交易、创业投资领域的双向开放、创业投资的税收、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投贷联动、创业投资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
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深入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商事环境。积极落实国家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要求,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特点,研究简化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办理流程,探索设立创业投资服务窗口进行专业服务,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