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3
【字 号】泸市府发[2013]43号
【施行日期】2013.12.13
王珞丹租房【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率先突破的政策意见(试行)》(泸委发〔2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男婴儿名字大全  (一)加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升规扶持力度。加大计划升规企业培育力度,其中2013年完成新增规模以上企业30户。对列入升规计划且升规成功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支持。
  (二)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政府采购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的名优特新产品、旅游产品等,提高采购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按规定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扣除;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信贷支持。
  (三)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加“西博会”、“中博会”、“APEC展会”等境内外各类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按有关政策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用足、用活、用好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优化结构、拓展市场。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积极探索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由按月申报纳税改为按季申报办法,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税款
对纳税人经营资金的占用,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13年起,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贴息(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拓宽贴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大工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升规企业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对担保机构的补贴等。
  (六)切实减轻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负担。凡中央、省确定取消或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或免收;凡收费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按计划对企业实施检查监督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向企业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推销商品、要求征订报刊杂志、要赞助、拉广告和搭车收费。禁止安排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班。
  三、鼓励积极创业
  (七)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申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享受创业补贴。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依托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对在工业园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达到50%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租金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申请情形的,可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申请困难减免,对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汤唯父亲  四、切实缓解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九)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幅均达到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对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每户企业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十一)完善担保体系。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担保机构注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的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民营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不断充实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壮大其担保实力,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为工业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担保机构
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不含2.5%)的,对其当年新增担保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十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利用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以股权、信托、租赁、债务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年度贷款总额满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最高可给予30万元补贴。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并成功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进行“五权”融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五项财产权),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增“五权”融资贷款,一年以内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
  五、比喻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
  (十三)积极支持就业。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
014年底。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还可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对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十四)优先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六、其他于正被打
  (十五)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劳动者提供免费的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在现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业主中开展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并提供培训补贴;积极创建条件,为我市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EYB(扩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渠道。
  (十六)以上政策措施重点适用于市本级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对三区民营
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技改贴息补助,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的标准。同一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如何建立宽带连接  (十七)市本级其他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