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兰英、张威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6 
【案件字号】(2022)皖13民终16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张奥李震 
【审理法官】王磊张奥李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当事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 
【当事人-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 
本院观点】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兰英、张    威、张响、张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19 05:17:01 
周兰英、张威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民终16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兰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朱贝贝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住安徽省泗县东关外汴河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R1UH06。
     法定代表人:胡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泗县供电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兰英、张威、张响、张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兰英、张
     威、张响、张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张 奥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朱贝贝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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