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杜敬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8
【案件字号】(2022)皖13民终10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张奥李震
【审理法官】王磊张奥李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成;杜敬军
【当事人】吕成杜敬军
【当事人-个人】吕成杜敬军
【代理律师/律所】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宜利
【代理律所】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成
【被告】杜敬军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吕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吕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2:04:01
吕成、杜敬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民终10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敬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成因与被上诉人杜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成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杜敬军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吕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磊朱贝贝
审 判 员 张奥
审 判 员 李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记员朱贝贝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