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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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9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晓波潘雪梅李萌 
社戏原文
抵押【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刚;袁爱云 
【当事人】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刚袁爱云 
【当事人-个人】刘刚袁爱云 
弦子跳水凸点【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忠欣 
【代理律所】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刘刚;袁爱云 
秋珉结局是什么【本院观点】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管辖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00:36:07 
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49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刚。
7.14号是什么情人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莹(系袁爱云儿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刚、袁爱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0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先锋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周忠欣,被上诉人刘刚,被上诉人袁爱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先锋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先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刘刚、袁爱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错误。造成刘刚受伤的采光井是半地下室房屋业主的专属部位,是专属于半地下室房屋采光之用,不是小区全体业主共用部分,更不在物业管理范畴。半地下室房屋业主将该采光井进行私自改建、扩建,将采光井挖深、扩大,安装锅炉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开办了顺水浴池,在2009年6月9日上午9时40分因为锅炉发生过爆炸,东北网等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并配文发了图片,锅炉发生爆炸后,当地红旗大街派出所及安监、质监部门介入了调查。一审中袁爱云承认开办了顺水浴池,新闻报道也是同一地点的顺水浴池爆炸。半地下房屋业主将原采光井挖深到4-5米,在其扩建不使用后,没有及时恢复原状,而是简单用角铁支架覆盖苯板抹上水泥,从而造成原告坠落受伤,在其进行覆盖时,完全可以预料到这种简单的覆盖方式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确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新闻报道的照片上锅炉安装位置看正是刘刚坠落的地方。采光井是袁爱云使用,采光井是房屋的附属设施,虽然采光井不在房证面积中,但是房屋的一部分,不是小区公共部分。先锋物业公司不应为私建乱建的违法行为买单。
     刘刚辩称,一审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刘刚从未拖欠过物
业费。2016年5月1日,刘刚下楼出单元门口在单元门口跌落深坑,造成压缩性骨折,经住院后又经过在家卧床休养,但身体始终不能完全康复,该深坑属于顺水小区公共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先锋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对小区的公共部分的设施负有检查、管理维护义务。由于先锋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未尽到检查管理义务,明知袁爱云未对地下室进行妥善修理,导致相关区域有危险的情形下,依然放任不管,长期没有拆除,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防护责任,且在没有拆除时也没有设置明显的防护标志和防护设施,导致刘刚跌落受伤,应由先锋物业赔偿经济损失。袁云对地下室室外地面区域未经修缮保护的不够导致刘刚受伤、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刘刚伤害。先锋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对刘刚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袁爱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刘刚掉下去的采光井并非袁爱云所有,也并非袁爱云所私挖或锅炉爆炸崩出来的。涉案采光井面积为公摊面积,并非袁爱云的财产,其无管理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采光井并未登记在袁爱云的不动产证上,且在楼梯之外,
现场照片和袁爱云所提供的产权证可以充分证明其不属于袁爱云的财产。同时袁爱云家的房屋后窗为封闭状态,也并未使用该采光井或因该采光井受益,所以袁爱云对该采光井无管理义务,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先锋物业公司声称涉案采光井是爆炸炸出来的,缺乏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常理。从真实性上看,锅炉爆炸炸出来一个深坑,楼梯却安然无恙,不符合常理。袁爱云于2005年1月20日注册过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浴池,但因经营不善,已于2005年12月30日注销该工商登记并停业,其经营期间也并未在事发地的采光井存放过锅炉。先锋物业公司爆炸时间为2009年11月,此时间与袁爱云经营浴池时间相隔5年之久,这一时间段,该位置是否存放过锅炉或者说是谁存放锅炉,袁爱云并不知情,所以袁爱云对采光井的存在无过错,对采光井产权无管理也未受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袁爱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刘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先锋物业公司、袁爱云共同支付医疗费3552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160元、误工费28406.32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627.7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先锋物业公司、袁爱云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日,刘刚在居住××哈尔滨市××单元门
口跌落深坑。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间,刘刚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2天,诊断结论为腰1锥体压缩性骨折。刘刚因本次事故支付医疗费用2591.66元、外购买药品355元、急救车费用184元、挂号费12元、CT检查费用410元。刘刚认为因该深坑属于住宅小区公共范围,且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41号-01栋04B1-01半地下室房主袁爱云所经营的浴池锅炉爆炸所致。刘刚要求赔偿未果,诉至法院。2019年6月4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刚住院及出院后支持一人护理60天;误工期120天。刘刚为本次鉴定支付费用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