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 准 号】GBZ/T189.1-2007
  【发布日期】2007-04-20
  【实施日期】2007-11-01
  【标  题】
  【正  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  测量方法
  4.1 仪器校准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其头、胸、腹各部位。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 m、0.7 m~0.9 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1 m~1.3 m、0.8 m~1 m、0.5 m~0.7 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4 测量
  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
  6.1测量结果用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表示。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按下式换算:
  式中:
  P——功率密度,mW/cm2;
  E——电场强度,V/m。
  6.2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6.3  接触时间不足4h的,按4h计;接触时间超过4h,不足8h的,按8h计。
  7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 准 号】GBZ/T189.2-2007
  【发布日期】2007-04-20
  【实施日期】2007-11-01
  【标  题】
  【正  文】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但不适用于环境照射及作为医疗和诊断为目的照射。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测量对象的测量仪器。即量程范围能够覆盖10V/m~1000V/m和0.5A/m~50A/m,频率能够覆盖0.1MHz~30MHz的高频场强仪。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  测量方法
  4.1 仪器校准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测量
  4.4.1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磁场测量不受此限制。
  4.4.2 每个测点连续测量3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取三次值的平均数作为该点的场强值。
  5 测量记录
何超仪个人资料简介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7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