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交 [作者:admin 来源: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周 浏览次数:66 更新时间:2007-12-24] |
黔劳社厅发[2007]58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保团体,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v 二、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如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只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 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工作至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求按照以下办法,为其补缴参保。补缴参保工作原则上2008年底以前结束。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以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依据,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交时间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时。补交基数为历年本人工资收入,如本人工资收入超过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补交比例为20‰,个人补交比例为8‰。利息随同补交。 (二)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人员参保后,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
...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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