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保补缴滞纳⾦,如何计算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义务,当社会保险发⽣中断的时候,是可以补缴的,可能会收取⼀定的滞纳⾦。那么,什么是社保补缴滞纳⾦,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
养老保险补交
社保补缴滞纳⾦:⽤⼈单位必须如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如果未按期缴纳的,可以补交,但是需要缴纳滞纳⾦。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滞纳⾦的计算规则
⾃2011年7⽉1⽇起,对⽤⼈单位新发⽣⽋缴的社会保险费,⾃⽋缴之⽇起⾄⽤⼈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根据其⽋缴⾦额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由于我市采⽤当⽉申报,次⽉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缴起始之⽇定为收款⽉的次⽉1⽇。例如:某⽤⼈单位2011年10⽉10⽇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应为当年8⽉份,则⽋缴的起始之⽇为当年9⽉1⽇,因此⽤⼈单位除补缴7⽉份⽋缴⾦额外,还应缴纳⾃9⽉1⽇起,⾄10⽉9⽇⽌共3
9天的滞纳⾦。
⽤⼈单位补缴2011年6⽉份之前的基本养⽼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
⼆、⽤⼈单位申报补缴
(⼀)⽤⼈单位申报⽉报补缴
1.⽤⼈单位整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报补缴表》⼀式三份,滞纳⾦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动计算,与⽤⼈单位⽉报⽋缴⾦额⼀并收缴。
2.⽤⼈单位申报⽉报补缴时须从最早⽋缴⽉依次补缴。
3.⾃2011年7⽉起,⽤⼈单位⽋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27⽇(每年2⽉份为25⽇)前进⾏⽉报补缴。超过上述⽇期进⾏上⽉⽉报补缴的,则⽣成⽤⼈单位当⽉⽉报,但不发送财务进⾏银⾏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