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1
【案件字号】(2022)云09民终483号
养老保险补交【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张建红赵艳洁
【审理法官】李明张建红赵艳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光荣;中国广电云南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当事人】陆光荣中国广电云南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陆光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广电云南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永余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曹梓非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永余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曹梓非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永余曹梓非
【代理律所】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光荣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本案陆光荣请求确认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被告安排原告在大黄桥片区开展有线电视维护收费工作,为非全日制岗位,支付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2015年度大黄桥有线电视代维协
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开展大黄桥有线电视的维护、收费工作,为非全日制维护员,责任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本案陆光荣请求确认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从查明的事实看,陆光荣于1996年8月向云县晓街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云县广播电视局批准,陆光荣在晓街乡月牙村委会8个组、茂兰镇忙卓村委会3个组、爱华镇德胜村委会漫道组设立电视广播站,陆光荣对转播及网络进行投入,并向农户收取一定费用和向云县广播电视局支付信号费,2013年8月,因政策调整,需对有线电视进行数字化改造,经双方协商,陆光荣将广播站及相关网络设备等转让给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从电视广播站设立至转让之前均为陆光荣自主经营。陆光荣亦仅提供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载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安排陆光荣在大黄桥片区开展有线电视维护收费工作,为非全日制岗位,支
付政府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3月25日双方签订《2015年度大黄桥有线电视代维协议书》,约定由陆光荣代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开展大黄桥有线电视的维护、收费工作,陆光荣认为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基于双方存在代维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陆光荣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招用的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情形;陆光荣所提交的《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费测算表》和《关于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仅能证明陆光荣申请,请求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代办养老保险,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与云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同意陆光荣以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平台自行购买,经云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对陆光荣申请年限进行计算,从2002年1月开始,至2013年12月止,应补缴47306.33元,2014年8月7日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已通知陆光荣,陆光荣在该通知手写注明“我自愿全部承担交纳养老保险47306.33元,今后交纳与电网公司无关,由我本人负责”,该证据仍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从双方实际关系及合同履行看,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部分地段的广电网络维护委托给陆光荣,陆光荣从事代维业务,自由性相对强,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相对很弱,然后按照代维协议内容支付报酬,与劳动合同关系下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有本质区别,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一审判决陆光荣与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陆光荣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陆光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陆光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30: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陆光荣于1996年8月向云县晓街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云县广播电视局(现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批准,原告陆光荣在晓街乡月牙村委会8个组、茂兰镇忙卓村委会3个组、爱华镇德胜村委会漫道组设立电视广播站,原告对转播及网络进行投入,并向农户收取一定费用和向被告支付信号费。2005年1月31日,被告成立,原名为云南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后更名为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被告成立后,由于工作需要,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业务上的往来。2013年,因政策调整,需对有线电视进行数字化改造,经双方协商,原告最终将广播站等转让给被告。2014年,原告向被告提出由被告为其代办养老保险的申请,被告同意,随即以被告名义向云县社保局进行申请并获准许;
2014年8月6日,云县社保局对原告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了测算,2014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关于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原告在通知单上签名并承诺自行补交养老保险。但原告获得养老保险补交资格后,一直未到云县社保局进行补交。2016年,原告就资产转让事宜与被告发生纠纷,并诉讼至一审法院,2018年,在多部门联合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获得了6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诺就所反映的全部问题息诉停访。后原告到云县社保局补交养老保险,由于补交期限已过,且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无法补交。原告于2021年12月以被告广电网络云县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缴纳养老保险。经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并作出了云劳人仲案字【2021】第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