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斌、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4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国斌;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国斌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国斌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爽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高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爽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高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爽高莹 
【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养老保险补交
【原告】赵国斌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承诺书,该承诺
书载明“本人自2000年12月起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愿转出本人档案、人事关系及养老保险。本人自行办理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并承担自2001年1月起至今的全部养老保险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本人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上诉人二审中虽主张上述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在其签署承诺书时实施了欺诈行为,为此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书面整理材料予以证明,但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书面录音材料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在签署承诺书时被上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现承诺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根据双方承诺书约定内容,另结合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1994年4月后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的事实,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国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国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0:54: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赵国斌就本案诉求以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次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5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赵国斌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2017年9月21日,赵国斌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赵国斌,身份证号码21xxx5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983年3月至1994年3月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从1994年1月交至2000年12月,无其他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本人自2000年12月起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本人郑重承诺,自愿转出本人档案、人事关系及养老保险。本人自行办理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并承担自2001年1月起至今的全部养老保险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本人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赵国斌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本
人自2000年12月起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愿转出本人档案、人事关系及养老保险。本人自行办理养老保险的补交手续并承担自2001年1月起至今的全部养老保险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本人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需向本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该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国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应合法有效。另,结合(2017)辽0102民初534号判决书认定的赵国斌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至1994年4月,此后未再到岗工作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赵国斌缴纳养老保险至2000年的事实情况。故对赵国斌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国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国斌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垫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159430.0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错误,签订承诺书的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签订承诺书才给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承诺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已经就承诺书签订的真实情况
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未就该证据进行论述说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签订承诺书时实施了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赵国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国斌、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148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国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国斌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垫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159,430.0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错误,签订承诺书的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签订承诺书才给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承诺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已经就承诺书签订的真实情况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未就该证据进行论述说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签订承诺书时实施了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