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X,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名称),(住址),:XXXXXXXXXXX。
被告:XXX公司,(法人代表),(住址),: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被违法扣除的滞纳金47844.80元和单位缴费部分28039.20元,共计人民币75884元。
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享有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被迫延迟退休年龄)而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费30000元,务工费5000元,交通费620元,共计人民币35620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3年5月6日入职XXXX公司,在加工车间从事钻工、铣工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 199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日的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2018年6月被告同意给原告补缴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被告财务科于2018年6月27日违法收取了原告8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如下:个人部分:11215.60元,单位部分:28039.20元,滞纳金:47844.80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的费用,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应退还原告不合理收费人民币75884元,并依法赔偿原告。理由和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原告是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效。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签发
2、被告信息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2018年8月30日),XX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出具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2018年6月15日),
长沙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出具
4、工资条,中国农业银行出具
6、捌万元收据,XXX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出具
7、表扬信《XXX,好样的!》,《XX简报》(2004年第10期第6页)
8、劳动竞赛奖励名单,《XX简报》(2005年第01期第2页)
此致
养老保险补交XX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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