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补交养老保险政策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XX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
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
定,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下岗职工,以后无论其中间是否间断,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一、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2.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补交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
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3.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